这规范难道就不能统一了吗?!!专家就不能坐一块儿开个会,拍个脑袋吗!?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2010 4.6.11.6 规定 小便槽或连接3个及以上小便器的污水支管的管径,不应小于110mm。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09)规定 小便槽或连接3个及以上小便器的污水支管的管径,不宜小于75mm。
这规范难道就不能统一了吗?!!
专家就不能坐一块儿开个会,拍个脑袋吗!?
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2010 4.6.11.6 规定 小便槽或连接3个及以上小便器的污水支管的管径,不应小于110mm。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09)规定 小便槽或连接3个及以上小便器的污水支管的管径,不宜小于75mm。
2楼
回复
3楼
应该按哪个执行!!
回复
4楼
看来楼主完全不了解“冲突”这个词,这算是冲突吗?
回复
5楼
难道不是解释不一致吗?
回复
6楼
一个不能小于110,一个不能大于75,那才叫冲突,现在你用110以上的,难道不是2个规范都可以满足吗?能有什么冲突?你的工程在哪个规范适用范围内,哪个规范管到你,都得按规范执行,同时有n个规范管到,就n个规范都要遵守,一般都是国标要求最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较高,规范要求不一致的,按最严格的执行不就得了。真正是冲突的,一个必须这样,另一个必须不这样,才需要考虑规范的优先级。
回复
7楼
xcm2000 发表于 2012-11-26 11:35 看来楼主完全不了解“冲突”这个词,这算是冲突吗?这难道不是不一致吗?难道不能统一一下吗?你觉得这两种描述是一样的吗??
回复
8楼
有的是强制性标准,有的是推荐性标准,前一规范说的“不应”,后一规范说的是“不宜”,前一种限定的较严,后一种是推荐性的,该遵循哪一个不是很明显吗。还有,一些规范在实际过程中本身就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要学会甄别。
回复
9楼
不是一组专家嘛,就出现了对技术上的差别.好在没出现相互的矛盾,否则太难为我们做设计的了,呵.
回复
10楼
我们一般按建筑给排水执行。。。。。。。。。。
回复
11楼
支持6楼的说法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