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束边缘构件处另加的λ/2配箍或拉筋,要是真的要加强的话,再把“暗柱”加大些就算了,λ/2的规定对设计和施工简直可笑。 2。要求在一二级底部加强区及上一层设约束边缘构件,要么把底部加强区再加多一层就算了。 个人觉得,编规范时应多考虑一下设计和施工实际,少一些纸上谈兵。
1。约束边缘构件处另加的λ/2配箍或拉筋,要是真的要加强的话,再把“暗柱”加大些就算了,λ/2的规定对设计和施工简直可笑。
2。要求在一二级底部加强区及上一层设约束边缘构件,要么把底部加强区再加多一层就算了。
个人觉得,编规范时应多考虑一下设计和施工实际,少一些纸上谈兵。
2楼
看来你是搞施工的,去好好领会一下规范的精髓把,不要现眼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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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小弟赞同,毕竟现在的规范还是学究气重了点,考虑实际设计和施工不是很充
分,但关键在于我们怎样在实际中应用,而且重要的是运用的概念是否正确(准
确?)。至于说柱配筋时的所谓1.1 倍,也并不难做到啊?无非是要作为嵌固层
的地下室顶板处上下柱端承载力有区别而已,照做呗
不过看看美国的规范就发现,确实人家在与实际的结合上下了很多工夫,就比如
框架梁端最大配筋率2.5%一说,怎么拿到国内来就生硬地变成了“不得大于”,而
且是作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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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我国的规范是学者规范,而是设计(者)规范,看看规范编制组的成员,有几位是在设
计一线战斗的同志?这可能与中国历来重"经纶",轻"工匠"的传统有关吧.
言归正传,λv的结论,本人至今尚未看到有关的依据,规范的条文说明也未讲清楚,已
经建议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予以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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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再补充一点,不论端柱多大,构造边缘构件都要伸出柱外300。实际工程中,端
柱兼作框架柱时有时很大,尤其兼作框支柱时更大,甚至大过lc,也要伸出柱外
300,是否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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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我觉得最可笑的是钢筋强度的降低。你可以把安全系数提高一千倍一万倍,这说
的过去,但是你怎么可以把钢筋强度降低呢?这是实验得出的统计数据,一就是
一,怎么能说改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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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新规范里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并没有改变,如II级钢的强度标准值仍然为335N/mm2,
改动的只是材料分项系数,如由原来的1.08提高到1.10,则钢筋的强度设计值由310
降为300,因此,实验得出的数据并无变动,变动的只是分项系数,或者说材料的安全
系数,在这点上,规范并无不对或可笑之处,我觉得你要好好的看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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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想问问楼主底部加强区到底有几层?"要求在一二级底部加强区及上一层设约束边缘构件"怎么就可笑了,不理解,请楼主有空解释一下,如果按你的意思多加一层怎么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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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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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这可能就是大家彼此对规范理解不够透彻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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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老外的东西更多学术风.俺做了个小构件要是按中国做法,很简单,可用了老外方法那就要命了,和做个设备似的,一个砼结构要精度达到0.2mm,到了工地,施工队都干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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