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跃一层居住建筑,一楼为商业网点,二至十七层为普通住宅,无空调。属二类居住建筑请教各们,该建筑是否该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十七跃一层居住建筑,一楼为商业网点,二至十七层为普通住宅,无空调。属二类居住建筑
请教各们,该建筑是否该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楼
呵 居然没人回答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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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我验收过18层的住宅,厨房安了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梯前室安了感烟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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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肯定要做..有地下层么?一般都会有把...车库喷淋应该有吧?地下层排烟风机有吧?各楼层的防火排烟阀有吧?天面消防电梯有吧?天面前室正压风机有吧?...如果有这些消防设备..怎么能不做消防自报系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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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有地下室 地下室已经设了自动报警 有消防电梯 做了电梯迫除 由消防控制室完成 无防排烟 无正压送风机 一至十七层还需做吗 图已经出了 我没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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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这里厨房用的是电灶 无需气体探测
17层的居住建筑电梯前室设探测不知出自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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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18层的高层应该属于二类保护对象,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16-92
24.2.1 各类民用建筑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OO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2.2 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
24.2.2.1 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 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
(1)走道、大厅;
(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
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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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建议你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消防报批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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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是消防电梯,那么你每层的电梯前室是要做的,封闭楼梯间也是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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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福建的是如果有正压送风的化,才有必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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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前室应该要设声光报警器和消火栓启泵按钮。烟感探头可以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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