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1条第4款强条:“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需设置消防报警系统。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表3.1.1内“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属于二级保护对象。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表3.1.1内“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属于二级保护对象。
现有一总面积5000多平方米的三层建筑,一层面积为2500平方米,其余两层都小于2000平方米。到底应该按哪个规范执行?按报警规范就要上报警系统,按火规就可以不上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