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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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sy Lv.9
2004年09月12日 1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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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考中心函[200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大连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 2004年 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的命题已作变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在组织报名时,务必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 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内容告知考生,注意学习了解有关文件精神。

关于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考中心函[200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大连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 2004年 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的命题已作变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在组织报名时,务必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 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内容告知考生,注意学习了解有关文件精神。

二、 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和考试的命题均以《通知》精神为准。原《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 《通知》以及附件(“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建设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考生可通过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首页 http://www.ceca.org.cn 和我中心网站 www.cpta.com.cn 下载。

四、 关于考试科目中 涉及工程量计量部分,说明如下:

(一)按照《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均需掌握。

(二)在《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考试中,上述两个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不同之处在考试中不作要求,试题只涉及共同部分。

附: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日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 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附件二: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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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12日 16:04:55
2楼
2004最新考试安排

  
  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6日 上午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5∶00 工程造价计价与与控制
10月17日 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2∶00~6∶00 工程造价案例分

  考 试 说 明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
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以上四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
过;参加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考试大纲中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十分掌握、熟悉、了解。掌握即要求能解决实际工作问题,
熟悉即要求具有工程造价的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具有工程造价有关的广泛知识。
  三、第三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试人员只需报考其中一个专
业。
安装专业工程以民用建筑和与民用建筑联系较密切的常见工业建筑安装项目作为共性内容,共性部
分内容应考人员必考,其余为个性内容,作为选学、选考。个性部分分为三个专业组:
 A: 工艺管道与专用设备;
 B: 电气与通信系统;
 C: 自动化控制及仪表系统。应考人员可根据本人从事的专业除共性内容为笔答必答题外,可任
选个性内容中一个组别规定数量的试题。

  四、各科目考试试题类型及时间

  各科目考试试题类型、时间安排

项目名称 科目名称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
建或安装)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考试时间(小时)   2.5 3 2.5 3.6
满分记分   100 120 100 140
试题类型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案例计算分析


  造价工程师年度考试时间安排

每年十月第二周星期六 上午: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备 注
从2002年度起,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免试部
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每年考试时间如有变动,请注意有关通知


每年十月第二周星期日 上午:9:00-12:00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下午:2:00-5:3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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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12日 16:07:47
3楼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
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
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
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
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 
  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
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
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
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
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
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
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
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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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12日 16:08:30
4楼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
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
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
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
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
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
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
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
的和法律的责任。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
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
格,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
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师或
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境外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
培训、注册管理等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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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12日 16:15:02
5楼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1页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
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 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
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
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
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
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
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
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
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
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
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 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
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
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本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
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
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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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12日 16:16:10
6楼
2页;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 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械或者部门注
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
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
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 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
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
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
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
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
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 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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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12日 16:17:06
7楼

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介绍


考试简介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建
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
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
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
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四个科目。具体是: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
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下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工程造价案
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
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的考试时间均为
两个半小时;《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的考试时
间为3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
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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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12日 16:18:17
8楼


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
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
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
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
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
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
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
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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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12日 16:20:10
9楼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1.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部分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部分

 一、投资与融资

  (一)了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二)熟悉建设项目融资的基本内容:融资方式、融资程序、融资成本;

  (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
制、合同管理制。

 二、工程经济

  (一)熟悉资金时间价值及现金流量图的概念;

  (二)熟悉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及各项评价指标的概念和计算;

  (三)掌握投资方案评价与选择的静态与动态方法;

  (四)了解不确定性分析的理论与方法;

  (五)熟悉价值工程的基本概念;

  (六)掌握价值工程的活动程序及价值工程中功能评价与功能改进的方法。

 三、工程财务

  (一)了解《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内容;

  (二)熟悉资产的分类与管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了解财务基本
报表的内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了解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四)熟悉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的概念,制造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

  (五)厂解施工企业营业收人的构成,施工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主要内容;

  (六)了解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务与保险规定。

 四、项目管理

  (一)熟悉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熟悉工期、质量、造价三项管理目标的关系;

  (二)熟悉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

  (三)熟悉建设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

  (四)熟悉项目计划的基本内容,进度计划和成本计划的关系;

  (五)熟悉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造价工程师的职责。

 五、经济法律法规

  (一)熟悉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诉
讼时效等;

  (二)熟悉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合同,合同的种类、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
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和仲裁的有关内容;

  (三)了解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税收法律法规、建筑法、招投标法、土地管理
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保险法、城市规划法、价格法等。

 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二)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三)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勘察、设计合同的基本内容;

  (四)掌握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主要条款、订立、履行、违约责任。变更与解除
等;

  (五)熟悉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的条件;

  (六)了解与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履行;

  (七)了解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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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sy
2004年09月12日 16:20:53
10楼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部分


  一、工程造价概论

  (一)熟悉价格的基本原理:价值、价格的概念和价格的职能及运动规律等;

  (二)掌握工程造价的有关概念: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管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建设项目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熟悉工程造价的特点和计价特征;

  (三)了解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发展以及改革目标;

  (四)熟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五)熟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管理制度。

  二、工程造价构成

  (一)掌握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构成与计算方法;

  (二)掌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构成与计算;

  (三)掌握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构成与计算;

  (四)掌握工程建设其他费构成内容及有关规定;

  (五)掌握预备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的内容含有关
规定;

  (六)了解世界银行建设项目费用构成和国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构成。

  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一)熟悉定额的分类、作用和特点;

  (二)掌握建筑安装工程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的定额消耗量确定方法;

  (三)掌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概算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四)掌握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的组成和编制方法;

  (五)掌握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的编制方法;

  (六)熟悉费用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七)了解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八)了解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方法及应用;

  (九)掌握工程造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应用。

  四、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一)了解决策阶段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的意义和影响造价的因素;

  (二)熟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作用、主要内容和审批程序;

  (三)掌握投资估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四)了解涉外建设项目中因汇率变化对动态投资的影响及其计算方法;

  (五)熟悉财务评价基本报表的项目组成,各类数据的分析与评价;

  (六)掌握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指标的含义、体系、评价方法及准则。

  五、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一)了解设计的内容和程序;

  (二)熟悉工程设计与工程造价的关系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的优选方法;

  (三)掌握设计概算的编制和审查方法;

  (四)掌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方法;

  (五)熟悉限额设计方法。

  六、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和招标文件编制;

  (二)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及合同价款的确定:标底的编制和审查、市场供求与投标策略
的选择,投标报价编制方法和评标定标方法;

  (三)熟悉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四)了解国际上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合同价款的确定。

  七、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一)掌握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熟悉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分类、内容与证据;掌握工程索赔程序和索赔的计
算;

  (三)熟悉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法;

  (四)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方法;

  (五)熟悉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掌握投资偏差分析的方法及纠正措施。

  八、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保修费用的确定

  (一)了解竣工验收的范围、依据、标准和工作程序;

  (二)熟悉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三)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方法;

  (四)掌握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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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sy
2004年09月12日 16:21:33
11楼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部分


一、土建工程专业

  (一)工程材料基本知识:

  1.熟悉土木建筑工程主要材料的分类、基本性能及用途;

  2.掌握混凝士强度等级及配合比计算;

  3.掌握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及配合比计算;

  4.了解各种胶结材料、涂料的单位材料用量;

  5.了解有关新型材料的发展;

  (二)工程构造基本知识:

  1.熟悉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的分类、组成及构造;

  2.熟悉道路、桥涵分类、组成及构造;

  3.熟悉矿山、隧道分类、组成及构造;

  4.了解其他构筑物的分类、组成以及构造;

  (三)工程施工基本知识:

  1.熟悉土木建筑工程主要施工程序与方法;

  2.拿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理及施工组织设计优化;

  3.掌握流水作业原理及横道图在施工中的应用;

  4.掌握施工网络进度计划技术;

  5.了解常用施工机械分类、用途及产量计算;

  (四)工程计量:

  1.熟悉土木建筑工程图纸,掌庭土木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

  2.掌握建筑面积计算;

  3.掌握土木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方法,能准确编制、审核土本建筑工程量清单。

  二、安装工程专业

  (一)工程材料基本知识;

  1.熟悉安装工程材料的分类、基本性质、性能及其用途;

  2.熟悉常用防腐、保温、隔热、衬里材料,掌握其单位用量计算;

  3.熟悉型材、管材、管件、阀门、法兰、焊条等常用材料的分类(规格)、性能及适用范
围;

  4.熟悉(A)工艺管道与专用设备、(B)电气与通信系统、(C)自动化控制及仪表系统的专
业材料的规格、性能及适用范围(A、B、C为三个专业组,可选考其一);

  (二)设备基本知识;

  1.期悉设备分类、型号表示方法及表达意义;

  2.了解供热供水通风空调系统及其主要设备组成;

  3.了解所选考专业组系统及其主要设备组成;

   (三)施工基本知识:

  1.熟悉安装工程施工的基本程序,工艺流程;

  2.掌握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不同施工方案对施工进度和造价的影响、流水作业及网
络进度计划;

  3.熟悉通用设备、供热、供水、通风、空调系统的安装及调试工艺和相关规范的基本内容;

  4.熟悉所选考专业组系统的安装及调试工艺和相关规范的基本内容;

  5.了解安装工程常用的吊装、运输机械的基本性能及适用范围;

  6.了解安装工程常用的焊接、防腐、保温、隔热施工工艺及相关规范的基本内容;

  (四)工程计量:

  1.熟悉安装工程图纸,掌握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2.掌握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方法,能够编制、审核安装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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