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3.2.1条 本条文涉及到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灯具数量、灯具价格、光源寿命、运行维护费用等,也就 是整个照明方案的经济技术比较,涉及照明方案的节能、照明质量和包括初投资及运行维护费 用在内的等效全费用。节能、质量和费用哪一个更重要?照明质量中色温、显色性、统一眩光 值、照度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在比较中,它们各自的重要程度如何排序?在各个参数都不相 同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规范应给出具体的比较方法和具体的评判标 准。仅说说而已,本条文根本无法实施。
1.第3.2.1条 本条文涉及到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灯具数量、灯具价格、光源寿命、运行维护费用等,也就 是整个照明方案的经济技术比较,涉及照明方案的节能、照明质量和包括初投资及运行维护费 用在内的等效全费用。节能、质量和费用哪一个更重要?照明质量中色温、显色性、统一眩光 值、照度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在比较中,它们各自的重要程度如何排序?在各个参数都不相 同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规范应给出具体的比较方法和具体的评判标 准。仅说说而已,本条文根本无法实施。
2楼
2.第3.3.7条 建议规范对“节能型电感镇流器”进行准确定义,规定其与“传统电感镇流器”的区别,列举 出常用的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的标准,如:18W、36W镇流器,自身功耗小于多少W才能算是节 能型电感镇流器,并要求要把该功耗标注于镇流器上,这样,在工程验收时才能加于区分,不 至于让施工单位把自己装于工程上镇流器都说成是“节能型”。 “2 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场合,应采用高频镇流器”应给出一些举例,如:幼儿园、教室、图书 馆等。(福建省以闽建科[2009]49号文件的形式规定中小学校教学用房一定要采用高频电子镇 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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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3.第4.1.1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第3.3.1条Ⅲ级支路的“8lx”和第3.5.1条人行道照明标 准中的“1.5lx”、“2lx”、“4lx”、“7.5lx”;《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 2007第4.1.1条~第4.1.21条众多的“1400lx”和第4.1.6条的“2500lx”;《城市夜景照明设计 规范》JGJ/T163-2008第5.1.2条的“250lx”,第5.4.1条的“2lx”、“25lx”,第5.5.1条的 “2lx”、“4lx”和第6.2.2条的“250lx”;还有本规范第5.4.4条第1款的“2lx”均不在标准之 列,谁是谁非?2000 lx以上档距达1000 lx和2000 lx偏大,象体育馆如果提高一档照度的投资代 价太大,建议适当加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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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4.第4.1.3条 第8款的“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应该给出符合“建筑等级高”和“功能要求高”的具体条 件,不要让不符合条件的随意提高照度标准者找到借口,因为提高照度标准,LPD值可以折算 后提高,不符合条件的随意提高照度标准,所产生的浪费比不提高照度而LPD值超标的情况更 严重,该条款定为“可”级明显偏弱,可能出现这样情况:同样一个会议室布置10灯是不节能 的,因为LPD超标,而布置15盏同样灯却是节能的,因为设计者提高该场所的照度标准,LPD 限制值可以折算提高,实际LPD值反而不超标,设计者不符合条件地擅自提高该场所的照度标 准,违反了一条不算严重的“可”字规范,却符合了属于强条LPD标准,作为审查师并没有充 分的理由要求他修改设计,这是一种无奈,建议把4.1.3条定为强条,严格把关,禁止不符合条 件的随意提高照度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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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5.第4.1.5和4.1.6条 这两条有一部分交叉,“作业面邻近周围”与“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可能 是同一块区域,而却有两种不同的规定。而且这两条规定的“一般照明”与2.0.13条的“一般照 明”的定义“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不相符合,且在实际的照明设计中,很难准 确的分出整个房间哪一块区域为“工作区域”,哪一块区域为“非作业区域”,这两条规定存 在漏洞,有些人为了照明方案能满足有关要求,人为地把能符合要求的区域定义为“工作区 域”,但实际并不真正的工作区域。还有房间分出了“工作区域”和“非作业区域”,在计算 LPD时,房间里的灯具也很难分出哪些是照亮“工作区域”的,哪些是照亮“非作业区域” 的,存在很多的争议性,所以这两条规范的可操作性很差,而且并无太多的实际意义,建议取 消这两条规定,以“一般照明”的定义“整个场所”为规定对象,如果存在分区一般照明,可 以把两个不同标准的区域当成两个“整个场所”来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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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6.第4.1.7条 “房间或场所举例”不够全面,希望能把该维护系数值在表5.1.1~表 5.4.1各个对应的场所中加 以规定,以避免不同人对场所的不同认识,从而导致维护系数值取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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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7.第4.1.8条 [条文说明]中,我认为不应该以场所安装灯具数量为判定允许照度偏差的前提条件,因为灯具数 量是人为可以改变的,可以不与房间大小产生关系,且“当小于10 个灯具时,允许适当超过此 偏差”没有规定最大的偏差幅度,会让照度标准失去监控,LPD限制值也失去作用。假如有个 比较刁设计师提出这样一个照明方案:一个面积100平方米的会议室,用9根电炉丝来做照明, 总功率不超过900W,满足LPD限制值要求。作为审查师明知该方案照度肯定满足不了,但由于 有小于10盏灯的没有下限的“适当偏差”,并没有充分理由来否定该照明方案,强条的LPD限 制值就成了摆设。建议以场所的面积为判定允许照度偏差的前提条件,如:场所的面积大于10 平方米时,允许±10%偏差;场所的面积小于10平方米时,允许±20%偏差。或者不论大小面 积,均仅允许±10%偏差。现在小功率的光源产品很丰富,小面积的场所完全可以不采用大功 率的光源,而采用小功率的光源,在合理选择光源和灯具的前提下,小房间的照度、均匀度、 LPD值完全可以满足规范要求,规范可以不必考虑大功率光源的不连续性对小房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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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8.第4.2.2和 4.2.3(包括5.2.12)条 这两条的规定不够全面,与《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07第4.1.1条~第4.1.21 条的规定不完全相同,要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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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9.第4.3.4条 第4款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 天花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30lx”,目前的“利用系数法”仅能 计算出工作面的“水平平均照度”,并不能计算“墙面的平均照度”和“天花的平均照度”, 既然这次修编要规定这两个“平均照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数值,就应该给出这些“平均照 度”的计算方法,给出具体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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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10.第4.3.5条
1.“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和灯具中垂线的夹角等于和大于65°范围的亮度。 灯具在该范围内的平均亮度限值不宜超过表4.3.5 的规定。”前面为“应”,后面为“宜”标准 不一致。
2. 表4.3.5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中又根据不同“屏幕分类”和“屏幕亮度”对应不同数值,这些情 况在照明设计之前往往是不可知和不确定的,设计时对应亮度限值难于抉择,规范应该在 5.1.1~5.4.1对应的场所给出具体的亮度限值。
3. 在5.1.1~5.4.1中仅5.4.1“计算机站”提出“防光幕反射”,难道其他场所不需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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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wyy 于 2012-10-7 22: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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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11.第5.1.1条 其他场所均有“照度均匀度U0”和“UGR”的要求,为何只有该场所没有这两项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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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wyy 于 2012-10-7 18: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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