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加 药 装 置 第5.4.1条 游泳池循环水在进入净化设备之前,应向循环水中投加下列药剂: 一、混凝剂:宜采用铝盐,设计投加量采用5~10mg/L; 二、PH值调整剂:采用纯碱或碳酸盐类,设计投加量采用3~5mg/L; 三、除藻剂:采用硫酸铜,设计投加量不大于1mg/L。 第5.4.2条 药剂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剂的投加方式宜采用重力湿式投加;
第5.4.1条 游泳池循环水在进入净化设备之前,应向循环水中投加下列药剂:
一、混凝剂:宜采用铝盐,设计投加量采用5~10mg/L;
二、PH值调整剂:采用纯碱或碳酸盐类,设计投加量采用3~5mg/L;
三、除藻剂:采用硫酸铜,设计投加量不大于1mg/L。
第5.4.2条 药剂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剂的投加方式宜采用重力湿式投加;
二、混凝剂应定量连续投加;
三、PH值调整剂和除藻剂为间断式投加;
四、应设有药剂与循环水充分混合接触的装置或措施。
第5.4.3条 投药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药剂应分别设溶药池、溶液池、定量投加装置和计量装置;
二、溶药池、溶液池、投加装置、计量仪表和管道,均应采用耐腐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