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预算预算相关专栏
a13920120500
a13920120500 Lv.12
2007年04月23日 08:28:44
只看楼主

本人不善电力方面,解答网友问题相当吃力,特开此栏将电力问题集中解答,凡提出有价值问题均加10分,凡解答一本问题不少于30分,精彩答复60分,希望大家珍惜这个交流平台,避免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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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dong711008
2007年04月25日 23:40:44
2楼
想不到还有咱爱立信不懂的东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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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920120500
2007年04月27日 16:35:46
3楼
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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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
一、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
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电管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并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管局、省局审批。
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能源部。涉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务书由部审批。
四、上述发电配套送出,电网送变电及电铁等供电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所辖的地区,由省电力局报电管局,经电管局初审后报部,其它则由省电力局直接报部。
五、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搞好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发电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供电工程等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安排计划,凡设计任务书未经审批的项目或涉及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变动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进行设备预安排。需要采购国外设备的项目,必须取得能源部的签证意见后,才能对外开展工作。
(能源部《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知》能源计[1989]956号)
一、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
1、凡已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设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尚未审批的,改由各包干部门在国家“七五”计划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建设项目的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的银行贷款,均由各包干部门自行落实。国家“七五”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需要的投资,各包干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部门自行筹措资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
如果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条件不落实,包干部门可以自行削减新上项目和推迟一部分建设项目的进度;凡影响“七五”计划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对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主要在“八五”期间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各包干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其他建设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分资金渠道的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进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计委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后,纳入国家年度计划。各包干部门应多安排扩大本行业短线产品生产能力和发挥现有企业生产潜力的建设,压缩非生产性建设和其他建设;对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资,都必须认真安排。对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
3、各包干部门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大项目之间调整投资的,可以按资金渠道自行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可以自行筹措资金,由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另加投资计划指标。
(二)非包干部门
1、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原有规定执行。
2、 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按项目核定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国家计委核定的投资总规模内,由部门自行安排。
改建、扩建项目同时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可以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两种资金捆在一起使用,但应分别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规模,并分别进行统计。
3、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确保计划投产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所要投资,部门可以在大中型项目之间按照资金渠道调整投资,不需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投资,在确保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所需投资后,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按资金渠道调整投资。
(三)地方项目
1、 由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均不再报国家计委审批,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2、 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按资金渠道核定的投资规模内,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自主安排。在安排时,要注意加强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压缩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的建设,严格控制办公楼、宾馆和各种“中心”、休养所以及“一条街”之类的建设。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内,自主进行安排。在安排中,要注意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投资的比重,增加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的投资,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不搞长线产品和消耗高、技术落后的项目。
(四)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
1、大型联合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凡已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审查批准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规划的,其中的单项工程,在国家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不再报批。由企业或集团自行办理,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备案。但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统借外资的项目以及国家指定的项目,仍需按规定报批。
2、在年度计划安排中,大型联合企业和集团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在国家“七五”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内,由企业或集团自主安排。
3、 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投资的安排,可以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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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920120500
2007年04月27日 16:36:05
4楼
(五)横向联合投资项目
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凡资金自行筹措,能源、原材料、设备以及投产后的产供销、动力、运力等能够自行落实,而且已经与有关部门、地方、企业签订了合同,不需要国家安排的,国家计委只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均由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审批,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何时开工建设,由国家在年度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第三章 火电
一、中央投资(含多方集资)的火电(包括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程序
电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使用国家基建基金、银行贷款、煤代油和节能专项资金、利用外资以及与地方合资的项目,华能(集团)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等筹资(水电、核电及送变电工程均同)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批:
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定项目外,一般由管理局、直属电力局(不属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管理辖的省电力局,下同)负责审批(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参加)。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编报项目建议书,主报能源部抄报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经电管局、省市计委提出意见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行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后,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的项目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能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及投资各方,对投资安排提出意见,再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3、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报能源部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与各投资方委托具有能源部认可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二、地方或其他部门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4、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由能源部认可的具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建设书,先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门项目)报能源部并抄报国家计委;由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5、 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工程,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应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在各电管局或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6、 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为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会同各投资方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凡符合国家能源方针和总体能源规划,不接入国家电力系统,不需要国家解决燃料供应,不占用国家铁路运输能力,并纳入地方建设规模的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可由部门或省计委自行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三、上述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建设书、设计任务书,属于发电工程的应包括相应的配套输变电工程;属于热电联产的工程应包括供热和相应的输变电工程的有关内容及相应的外部条件。
第四章 水电
1、以发电为主的重要江河、河段、国际河流、跨省(区)河流的水电专业规划,由能源部或由能源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内中小河流水电专业规划,由省计委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能源部备案。
2、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水利、航运等工程上的水电站),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省计委、电力局、电管局、水利厅(局)等单位审查,能源部审批。其中地方或部门投资的10万千瓦以下中型水电站,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电力、水利、水电部门审查后批准,并报能源部核备。
小型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委托电管局、电力局审查、先送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提出意见,由省计委或部门批准,报能源部备案。
3、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原则上按类似于火电工程的程序上报审批,但考虑到水电工程的特殊性,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报批程序,若一次编报设计任务书,则其程序可按照项目建设书的报批程序办理。
4、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能源部审批;如投资方尚未明确,可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审查,能源部审批,其中:地方或部门投资的10万千瓦以下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区、市)计委或有关部门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项目)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所在省有关部门和有关电力局、电管局参加。
小型水电站的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委托电管局、电力局组织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第六章 送变电
一、电厂(包括火电、水电、核电)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
1、 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包括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和相应的系统通讯、自动化设施等),应与电厂可行性研究同时审查。
2、 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水、电、核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代部审查。小于上述容量的,由电管局或直属电力局审查报部。
3、 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与电厂初步设计分开审查。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代部组织各投资方审查;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的送变电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审查,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由能源部或能源部授权单位审批;地方或其他部门项目,由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按照电力行业规划审批,报能源部核备,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管局、电力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4、 不接入国家电力系统的电厂配套送出工程,可由部门或地方计委自行审批,报能源部核备,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管局、电力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二、联网送变电工程,地区和大用户送变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凡电压在330千伏及以上的,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代部审查,220千伏及以下的,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审查,审批程序按本章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按能源部能源计[1989]956号文规定办理。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能源计[1989]1159号,1989年12月2日)
2、核电站的建设项目一般均为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3、核电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电力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的预评审意见,才能上报电力部。经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审查后,由电力部批准。
4、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其中有关厂址核安全部分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本阶段《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厂址核安全部分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由电力部批准。
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报。在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7、初步设计报电力部。本阶段(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业主单位组织审查,由电力部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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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920120500
2007年04月27日 17:11:18
5楼
电力定额2002电力工程建设调试定额 交底1


一、编制说明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调试(2002年修订本) (以下简称调试定额)的项目划分严格按照启动调试顺序,分为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启动调试三大部分。
1、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动调试的概念
单体调试是指设备在未安装时或安装工作结束而未与系统连接时,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为确认其是否符合产品出厂标准和满足实际使用条件而进行的单机试运或单体调试工作。
分系统调试是指工程的各系统在设备单机试运或单体调试合格后,为使系统达到整套启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而进行的调试工作。
整套启动调试是指工程的设备和系统在分系统调试合格后,从联合启动开始到满负荷试运合格移交生产运行为止所进行的调整试验和试运行工作。
2、调试项目间的界限
单体调试和分系统调试项目的界限是看设备是否与系统连接。设备和系统断开时的单独调试届单体调试,设备和系统连接在一起的调试属分系统调试。
分系统调试与整套启动调试项目的界限,对于火电工程调试,以机组第一次联合启动时锅炉点火为界,对于送变电工程调试,以一次设备首次带负荷为界。在此前进行的属分系统调试,在此后进行的属于整套启动调试。根据分系统调试与整套启动调试项目的界限,有些系统的调试工作不可能在分系统调试阶段全部完成,剩余部分调试工作只能在整套启动调试阶段继续进行。这种系统的调试工作就可能在分系统调试与整套启动调试两章中部列有相同名称的调试项目,不可认为是重复计列,而是工作内容各不相同。
二、使用说明
l、调试定额是按国产设备或引进国外技术、国内生产设备考虑的。若为进口机组时,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可乘以规定的调整系数。
2、编制调试概预算时,套用定额之规定
(1) 火电工程调试概预算
1)概算: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分别套用调试定额总说明第十条中的表l、表2(单体调试已含在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安装定额中)。
2)预算: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动调试分别套用调试定额第一、二、三章相应定额子目。
(2)变电工程调试概预算
1)概算:单体调试套用调试定额总说明第十条中的表3的综合定额(其中已扣除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中的单体调试费用);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分别套用该定额第二章、第三章中单项定额的相关子目。
关于调试定额总说明第十条中表3的说明如下:
a、仅适用于变电工程单体调试概算。
b、表中各类电气设备和装置,均以其额定电压等级套用相关定额。
c、电力变压器以“台”为单位,以三相为一台;单相电力变压器带有备用相时,定额系数乘1.2。
d、断路器以“台”为单位,以三相为一台。
e、隔离开关以“组”为单位,以三相为一组。
f、接地装置包括接地网、接地极、消弧线圈、接地变,以“站”为单位。
g、保护以“套”为单位,按被保护设备额定电压等级套用相关定额;对同一被保护设备,以所有完整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的组合为一套(女口主保护和后备保护有电流、距离、高频、另序、重合闸等则为一套),每增加一套增加系数0.6。
表3下的“注:8.综合自动化保护”应改为“综合自动化、保护”,以“台”,“套”为单位,分别对应于各侧相应电压等级断路器的台数。如:某变电站配有220千伏断路器四台,设置主保护和副保护各一套;110干伏断路器十台,设置保护一套;35千伏断路器十五台,设置保护一套。则:
该变电站的保护调试工日数=76.3*4*1.6十61.6*l0十12.6*15
该变电站的综合自动化调试工日数=28*4十14*l0十11.2*15
变压器保护己综合在内,不再另计。若变压器保护带有副保护,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均按两套保护套用定额。
h、互感器、避雷器、阻波器、锅合电容器以“台”为单位。
i、电容器、电抗器不分容量大小,以同时投切为一组。
j、GIs以“台”为单位,以一个间隔为一台,不带断路器时定额乘以系数0.8。
k、高压开关柜按相应电压等级同类设备定额乘以系数2.0,其中已包括柜内其它电气设备调试,不得再重复计列。如35千伏断路器柜=13.3×2.0;10干伏隔离开关柜1×2.0。
综合自动化“l0千伏”为0.5工日/台。
m、串补部分调试套用相同电压等级的电容器调试定额。
n、变压器保护如带有主保护、副保护、各侧变压器的断路器保护应为二套。
2)预算:变电工程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分别套用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调试篇第一、二、三章。
另外,增容不论工程大小,其整套调试费定额乘以系数0.3。
3、单项定额中凡项目名称采用2个以上系统(设备)并列(例如除灰、除渣系统调试,调节、保安系统调试,凝结水、给水、炉水加药系统调试等),并以锅炉或汽轮机的“台”作为定额单位时,这些项目的人工工日已包括项目名称中所列各系统(设备)调试所需要的全部人工,不允许分别套用该项定额。
4、调试定额已包括《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及其配套的相关规程规定应该或必须进行的调试项目和内容,除此以外的特殊项目,则由业主或建设方按工程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计列。
5、同一定额有二个及以上调整系数时,则所有调整系数的基数均为同一工日数,即定额工日,各系数间是相加关系,不得连乘。
6、发变电工程在做概预算时,对于特殊项目调试费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可以参照附录的费用标准计列。
7、概算和预算中的施工单位参加整套启动调试费按预规计列。
8、调试费用是独立费用,计入其他费用“表四”,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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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920120500
2007年04月27日 17:12:32
6楼
电力定额2002电力工程建设调试定额 交底2


二、使用说明
l、调试定额是按国产设备或引进国外技术、国内生产设备考虑的。若为进口机组时,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可乘以规定的调整系数。
2、编制调试概预算时,套用定额之规定
(1) 火电工程调试概预算
1)概算: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分别套用调试定额总说明第十条中的表l、表2(单体调试已含在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安装定额中)。
2)预算: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动调试分别套用调试定额第一、二、三章相应定额子目。
(2)变电工程调试概预算
1)概算:单体调试套用调试定额总说明第十条中的表3的综合定额(其中已扣除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中的单体调试费用);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分别套用该定额第二章、第三章中单项定额的相关子目。
关于调试定额总说明第十条中表3的说明如下:
a、仅适用于变电工程单体调试概算。
b、表中各类电气设备和装置,均以其额定电压等级套用相关定额。
c、电力变压器以“台”为单位,以三相为一台;单相电力变压器带有备用相时,定额系数乘1.2。
d、断路器以“台”为单位,以三相为一台。
e、隔离开关以“组”为单位,以三相为一组。
f、接地装置包括接地网、接地极、消弧线圈、接地变,以“站”为单位。
g、保护以“套”为单位,按被保护设备额定电压等级套用相关定额;对同一被保护设备,以所有完整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的组合为一套(女口主保护和后备保护有电流、距离、高频、另序、重合闸等则为一套),每增加一套增加系数0.6。
表3下的“注:8.综合自动化保护”应改为“综合自动化、保护”,以“台”,“套”为单位,分别对应于各侧相应电压等级断路器的台数。如:某变电站配有220千伏断路器四台,设置主保护和副保护各一套;110干伏断路器十台,设置保护一套;35千伏断路器十五台,设置保护一套。则:
该变电站的保护调试工日数=76.3*4*1.6十61.6*l0十12.6*15
该变电站的综合自动化调试工日数=28*4十14*l0十11.2*15
变压器保护己综合在内,不再另计。若变压器保护带有副保护,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均按两套保护套用定额。
h、互感器、避雷器、阻波器、锅合电容器以“台”为单位。
i、电容器、电抗器不分容量大小,以同时投切为一组。
j、GIs以“台”为单位,以一个间隔为一台,不带断路器时定额乘以系数0.8。
k、高压开关柜按相应电压等级同类设备定额乘以系数2.0,其中已包括柜内其它电气设备调试,不得再重复计列。如35千伏断路器柜=13.3×2.0;10干伏隔离开关柜1×2.0。
综合自动化“l0千伏”为0.5工日/台。
m、串补部分调试套用相同电压等级的电容器调试定额。
n、变压器保护如带有主保护、副保护、各侧变压器的断路器保护应为二套。
2)预算:变电工程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分别套用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调试篇第一、二、三章。
另外,增容不论工程大小,其整套调试费定额乘以系数0.3。
3、单项定额中凡项目名称采用2个以上系统(设备)并列(例如除灰、除渣系统调试,调节、保安系统调试,凝结水、给水、炉水加药系统调试等),并以锅炉或汽轮机的“台”作为定额单位时,这些项目的人工工日已包括项目名称中所列各系统(设备)调试所需要的全部人工,不允许分别套用该项定额。
4、调试定额已包括《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及其配套的相关规程规定应该或必须进行的调试项目和内容,除此以外的特殊项目,则由业主或建设方按工程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计列。
5、同一定额有二个及以上调整系数时,则所有调整系数的基数均为同一工日数,即定额工日,各系数间是相加关系,不得连乘。
6、发变电工程在做概预算时,对于特殊项目调试费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可以参照附录的费用标准计列。
7、概算和预算中的施工单位参加整套启动调试费按预规计列。
8、调试费用是独立费用,计入其他费用“表四”,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三、各章使用说明:
1、第一章、 单体调试
(1)单体调试中的“台”、 “组”、 “只”、 “间隔”、 “个”、 “根”、 “套”、 “支”、 “块”、 “点”均指某一个具体设备的单位,而不是指一台机组或一个变电站(但是电气单体调试中的同步发电机、调相机、直流励磁机、中频发电机、交流励磁机、励磁灭磁装置、接地装置、电除尘装置、厂用辅机系统单体、电厂监控、升压站监控除外,它们均是按机组或升压站为单位)。
(2)锅炉单体调试中磨煤机、给煤机、输粉机、风机、堆取料机、卸煤机、 碎煤机、拨煤机、磁铁分离器、除灰设备、燃油等均须依据施工图进行选择,不可重复计列。卸煤系统中的调车装置、牵引装置(轻、重铁牛)和摘勾装置可参照卸煤机调试定额子目。定额子目YSl-060~062翻车机调试工作内容还包括车位锚定及信号。定额子目YSl-087~089叶轮拨煤机调试工作内容还包括机械行走检查及行程定位。
(3)电气设备种类、型号、规格繁多,为了便于统计,单体定额表现形式为:
①工程中大型设备的单体调试按照台数统计,如发电机、变压器等。
②保护装置、自动装置采用系统单体群形式,包含了所有二次设备调试工日。
③厂用辅机系统单体、高压静电除尘系统单体、励磁灭磁装置系统单体、柴油发电机系统单体调试包含了上述系统内所有的一、二次设备单体调试工日,不得重复套用其它单体调试工日。
(4)电力变压器以“台”为单位,以三相为一台;由三个单相电力变压器组成的三相变压器组以“组”为单位。单相电力变压器设备有备用相,定额乘系数1.2。
(5)电抗器、电容器保护装置以套为单位,套用相同电压等级送配电保护装置。
(6)三相式电压互感器是指以三相为一体的电压互感器。
(7)断路器以“台”为单位,以三相为一台;1KV以下如无保护则不予计列。六氟化硫断路器、空气断路器套用相同电压等级的断路器,定额乘以系数1.2。
(8)隔离开关以“组”为单位。三相为一组,且已包括所带接地刀闸的调试。非电动隔离开关是指不用电动机构操作的隔离开关。
(9)电力电缆试验以一根三芯电缆或三根单芯电缆为一组,如带有接地芯时试验用工己综合在内,不再重新计列。
(10)避雷器或锅合电容器以“组”为单位,以三相为一组。单台时乘系数0.4。
(11)保护装置以“套”为单位,按被保护设备的额定电压套用相关定额,已综合考虑了断路器的失灵、过压、三相不同期保护;对同一被保护设备,以所有完整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的组合为一套,每增加一套增加0.6系数。第43页中的“注:4)”是指500千伏~330千伏保护按3/2断路器接线考虑。
(12)自动装置调试以“套”为单位。
(13)故障录波器以一面屏为一套。
(14)备用电源自投装置以单向自投为一套,双向自投时定额乘以系数1.2。
(15)低频减负荷装置,不论该装置能切除多少条线路负荷均为一套,且公用装置才能计取。(16)高抗保护套用相同电压等级变压器保护装置。
(17)励磁灭磁装置调试适用于发电机为有刷励磁系统,无刷励磁系统不得套用此项子目。
(18)同步电动机和绕线式电动机按交流电动机定额乘以系数2.0; 电动门、电动执行器可套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动机定额子目(50kW以下的低压交流电动机调试包括回路试验,即:包括MCC本体及其到PLC控制装置的回路试验)。
(19)厂用辅机系统单体调试应根据机组实际辅机系统配置选取,均以—台机组为准(包括50kW以下的低压交流电动机回路试验)。
(20)变电站(升压站)微机监控元件调试定额(YSl一528至YSl—551):
①以上定额仪运用于由调试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调试项目时计列; 如由厂家调试,则不予列。
②除智能I/0测控装置、就地通信控制器,其余均以“站”为单位,以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套用相关定额。
③智能I/O测控装置以“套”为单位,分别对应于各侧相应电压等级断路器的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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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920120500
2007年04月27日 17:13:09
7楼
电力定额2002电力工程建设调试定额 交底3


④就地通信控制器以“套”为单位,以继电器小室数计量。
如:某变电站配有220千伏断路器4台,110千伏断路器8台,35千伏断路器l0台。继电器小室220千伏1个,110千伏1个。
则:该变电站l/0测控装置调试工日=28*4十9*8十9*10
就地通信控制器调试工日=24*1十l 8*l
(21)绝缘油试验除油耐压试验外,其余油试验项目都作为特殊试验,应参考附录中电气特殊试验项目的有关内容,另行取费。
(22)热控设备单体调试定额中,由于热控设备种类、型号、规格及数量较多,并且每个工程热控设备的工程量都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只能以单台、单支或单套为单位,统计时可参阅设计院热控系统图和热控设备清册及I/O清单,某类设备总工程量乘以相应的综合人工即为该设备调试的定额工日。
(23)热控设备单体调试定额中,温度测量仪表调校、压力测量仪表调校、差压测量仪表调校、流量测量仪表调校、物位测量仪表调校、显示仪表调校、分析仪调校等项目的综合人工均包括一次、二次校验和投入及正确性检查,其定额工日分别为30%、50%、20%。
(24)I/O现场送点校验子目YSl—666一YSl—670中I/O点数为参考值,每增减100点模拟量信号综合工日增减15个工日,每增减l00点开关信号综合工日增减5个工日。
(25)I/O现场送点校验子目YSl—666一YSl—670中I/O点数包括整台机组,其中主厂房内控制系统占总I/O量75%,外围控制系统占总I/O量25%(25%中灰渣顺控占40%;化水顺控占30%;其它顺控占30%。)。
I/O现场送点是指从现场一次设备(热电偶、热电阻、气动阀门、电动阀门、挡板)或现场盘箱(MCC盘、仪表盘箱、中间盘箱、接线箱等)送信号到DCS或PLC控制装置系统。
(26)机组自控装置复原调试中除子目YS2—548外,其它定额子目中的80%工日为输入、输出通道精度测试的工日。
(27)单体调试定额包括调试各专业问的配合以及对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的配合工作,但不包括施工单位对调试的配合。
2、第二章、分系统调试
(1)分系统调试中的“台”、 “站”均指以一台机组或一个变电站为单位(除热控分系统调试中的公用系统、化学分系统调试中的补给水处理系统外) 。
(2)分系统调试个的“机柜”、 “系统”、 “套”均指某一具体设备的单位,而不是指一台机组或一个变电站。
(3)锅炉分系统调试是以锅炉的“台”为定额单位,其中空压机系统调试按每炉配2台考虑;轴流风机试验按每炉配4台考虑;炉水循环水泵系统调试按每炉配3台考虑。配置不同时,按定额规定的系数调整。
(4)汽轮机分系统调试是以机组的“台”为定额单位,其小电动给水泵试运125MW以下机组按配2台泵考虑,200MW至600MW机组按配l台泵考虑:
汽动给水泵试运200MW至600MW机组按配2台泵考虑。
(5)电力变压器系统调试适用于发电厂、变电站中的变压器系统调试,但不适用于发电厂的主变压器系统调试,主变压器系统调试含在发电机主变压器组系统调试项目中。
(6)电力变压器系统调试以“系统”为单位,己包括各侧一、二次系统调试。
(7)发电机主变压器组调试中不包括发电机励磁系统,同期系统调试。应套本定额相关子目。
(8)电力变压器系统、发电机主变压器组发屯机励磁系统、高压静电除尘系统、不停电电源系统、厂用辅机系统调试项目中均已包括了系统内送配电设备的系统调试,不得重复套用送配电设备的系统调试定额。
(9)厂用辅机系统调试不包括热控专业的厂用辅机顺序控制系统调试,但包括配合顺序控制系统调试工作,即:包括从MCC本体及其到DCS或PLC控制装置的回路试验(不包括己在单体调试定额中的50kW以下电动机的回路试验、不包括在DCS或PLC控制装置内的回路、逻辑、组态试验)。
(10)厂用辅机系统调试应根据机纽实际辅机系统配置选取,均以一台机组为准。
(11)变电站同期系统调试“站”为单位,以变电站电压等级套用相应定额。
(12)变电站的直流电源系统调试、中央信号系统调试、事故照明系统调试以及故障录波系统调试,均以“站”为单位,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别套用定额。
(13)直流电源自动调试,不包括蓄电池充放电调试,蓄电池充放电单独套用单体调试定额。
(14)对变电工程的扩建、增容项目, “同期系统、中央信号系统、事故照明系统”不再计列。
(15)高抗系统调试套用相同容量的变压器系统调试。
(16)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按其电压等级套用;母联和旁路系统调试,也套用同电压等级的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定额;母线分段或备用开关使用时,乘以系数0.5。
(17)母线系统调试仅适用于装有电压互感器的母线段,如无电压互感器的母线段,则不得计列。
(18)变电站微机监控系统调试及五防回路调试,均以“站”为单位。
(19)热控分系统调试中的第l项是机组自控装置复原调试,这些装置通常用于机组的自动调节系统、数据采集系统、辅机顺序控制系统、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汽轮机和给水泵小汽机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旁路控制系统等。其对应关系见热控分系统调试说明第5条,即:分散型微机控制装置有双功能、三功能、四功能,可分别用于2个、3个和4个自控系统,每个自控系统只需使用分散型微机控制装置中的一个功能,套用分散型微机控制装置复原调试时,也只能取其中的一份。
(20)给水泵小汽轮机微机电液控制系统调试按每台机组配2台给水泵考虑,若为1台时,乘以规定的调整系数。
(21)公用系统热控分系统调试定额是按单台机组考虑,若为2台机组配l 套公用系统时,公用系统的调试定额为单台机组定额乘以系数1.8。
(22)公用系统包括:补给水处理系统顺控系统调试、废水系统顺控系统调试、净水系统顺控系统调试、加药系统顺控系统调试、启动锅炉热控系统调试、燃油泵房热控系统调试、补水泵房控制系统调试、凝汽器空气冷却循环水控制系统及其它小顺控调试等。
(23)化水分系统调试中凡以设备出力为项目名称,以“套”为定额单位的项目,第2套起定额应乘以规定的调整系数。
(24)化学水处理除盐设备如选用弱酸、弱碱离子交换树脂、选用双室双层床系统、沸腾(浮动)床系统时,均应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
(25)炉前系统及过热器碱洗或酸洗分别套用炉本体碱洗或酸洗定额;炉本体酸洗采用有机酸或EDTA时,套用柠檬酸洗酸定额。
(26)化学水处理固定床一级除盐系统的“套”按一阳一阴型除盐系统计算,增加交换器,则应乘以相应调整系数。
(27)分系统调试定额包括调试各专业间的配合以及对整套启动调试的配合工作,但不包括施工单位对调试的配合。
3、第三章、 整套启动调试
(1) 锅炉、汽轮机整套启动调试中各项目的定额单位分别为锅炉或汽轮机的“台”。
(2) 给水泵小汽轮机微机电液控制系统调试按每台机组配2台给水泵考虑,若配l台时,乘以规定的调整系数。
(3)整套系统调试中的“台”、“站”均指以一台机组或一个变电站为单位(除热控整套系统调试中的公用系统、化学整套系统调试中的补给水处理系统外)。
(4)公用系统热控分系统调试定额是技单台机组考虑,若为2台机组配l套公用系统时,公用系统的调试定额为单台机组定额乘以系数1.8。
(5)送电线路同杆超过一回时,每增加一回增加定额系数0.5。
(6)整套启动调试定额包括调试各专业间的配合,但不包括施工单位对调试的配合。
4、附录特殊项目调试:
(1)附录中的“台”均指一台机组(电气专业除外),其它单位均指某一具体设备。
(2)特殊项目调试定额所列出的项目,仅供编制概预算时参考使用
(3)特殊项目调试中机组SIS系统调试和MIS系统调试均指配合厂家调试。
(4)特殊项目调试中循环流化床、联合循环等项目在编制循环流化床机组、
联合循环机组等概预算时,可相应予以增列。
(5)油试验中的简化试验包含了油的PH值、闪点、油介质损耗试验及介面张力等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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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xiaochen
2007年04月27日 19:14:08
8楼
我是天津的,我一直对电缆中端头中间头的计算方法不太清楚,还有就是热缩电缆头和压接电缆头有什么区别,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样的电缆头,先谢谢斑竹给这个提问的平台,我觉得天津2004安装定额有许多问题,定额站都解释不清楚,真叫人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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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xy58
2007年05月01日 20:22:05
9楼
电缆终端头指电缆终端制作的电缆头,电缆中间头指电缆中间的接头,热缩电缆头指其电缆头为热缩型的用火喷会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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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daweizhuluo
2007年05月06日 18:41:51
10楼
电缆中间接头是因为电缆长度不够或电缆损坏后需要重新连接的地方进行电气连接,有用电缆直接连接的,也有用连接导管压接的。热缩电缆头是用热缩管(一种绝缘材料)套在需要绝缘的地方,用火烤使其缩紧,防止接头部位进入空气而受潮,发生氧化使其电阻值增加。而压接电缆头则是指用机械工具将导管与电缆铜芯进行压接紧固,形成电气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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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huazyc2005
2007年05月08日 21:49:40
11楼
110KV线路更换架空避雷线(一般放线),套用2002年版送电线路定额的那个子目,如果套用5.1.1,则包含了导线架设在里面。同样,跨越架设中如果套用5.2,也包含了导线在里面。听说2007年新版的送电线路定额中有规定,但我们这儿还是在用2002年版的定额啊,郁闷!
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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