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第6.2.6条的理解
chenshanghu123456
2007年04月02日 16: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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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第6.2.6条,条文如下: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规范后面的条文说明是,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运行设计经验,一般应设2个,便于维护和管理。从这方面考虑,这条规范也无可厚非,但是这条条文没说清楚具体水量,也就是说只要是适用于本规范的污水处理厂,不论你的污水进水水量是多么的小,也应把它分成两组吗? 我刚碰到了一个污水处理厂,近期1500方,如果按这条规范,我就得把它两组750方的,真的是有点痛苦哦!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第6.2.6条,条文如下: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规范后面的条文说明是,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运行设计经验,一般应设2个,便于维护和管理。从这方面考虑,这条规范也无可厚非,但是这条条文没说清楚具体水量,也就是说只要是适用于本规范的污水处理厂,不论你的污水进水水量是多么的小,也应把它分成两组吗?
我刚碰到了一个污水处理厂,近期1500方,如果按这条规范,我就得把它两组750方的,真的是有点痛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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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udouer
2007年04月03日 00:49:28
2楼
规范中的“不应”是指一般情况不应,不是必须,就是不是不可以设一组,但你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只设一组,比如检修、事故排放可以允许。我的理解水量小不是设一组的充分条件,因为从技术上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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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shanghu123456
2007年04月03日 10:07:34
3楼
2楼的说得有道理,但还是有一些不理解,所谓充分的理由究竟什么才是充分的理由,是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文件吗?如果说事故排放的话,已经排放了那么多年了,又有什么不允许的呢?
以上面那个水量为例,首先如果设计一组750方的构筑物,而实际能够运行1000方以上的水量,这样就会无形中造成资源浪费。再则两组构筑物的总造价比一组1500方的要高得多,占地面积,人员配置也要相应的增加。其次从本不应该说的层面来说,修建了一组1500方的构筑物,虽然在检修的时候需要临时事故排放,但总的来说还是比以前没污水处理厂的时候进了一大步。
我觉得这条规范是否加条限定语,比如从经济条件、技术管理水平、水量大小、占地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必要的情况下可只设置一组。不知道合适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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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hao
2007年04月04日 17:16:09
4楼
设计上将处理池设计成一组也是可以的,关键看业主对投资的看法,设计人员不要走入误区,小水量使用在小范围,即使事故排放,影响也小。大型设计,污染影响大,但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不比小项目直接排放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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