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gyucu… 文章来源:www.chinaref.cn 点击数:238 更新时间:20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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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土地资源管理领域也是如此。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快车道”,发展用地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并将长期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将今年“土地日”主题定为“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顺应了发展的要求,颇为耐人寻味。
依法合理用地,首先是依法,依法就得有法。土地整理作为补充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也应有法可依。土地整理是一项影响面很广的社会经济活动,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客观上要求建立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行为准则,规范和约束参与这项活动的不同利益群体的行为。
1988年,我国出台了《土地复垦规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复垦规定只面向单一性质的复垦活动,且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已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土地整理热潮,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需求也更加迫切。2003年,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前几年土地整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了《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土地整理的目标、任务和发展方向,为我国土地整理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不可否认,从《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到一部完善的法律,其间还有很大的距离需要跨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先看看国外土地整理立法方面较有经验的德国是怎么做的。德国土地整理的法律,由联邦土地整理法和各州在此基础上制订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条例共同构成。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土地整理的目的、任务和方法、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土地整理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土地估价、权属调整、成果验收及变更登记等内容,建立起了完善的土地整理管理规章制度。为了配合土地整理法和相关法律的实施,土地整理法还规定,每个州的最高行政法院要设立土地整理法庭,负责审议和处理相关诉讼案件和纠纷。在州一级土地整理局内部,还设有一个独立的争议仲裁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土地整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正因为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德国的土地整理一直沿着规范的道路发展,取得了巨大效益,成为各国土地整理竞相仿效的典范。
我国和德国的土地所有制度不同,国情也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照搬德国的经验。法律也是制度,而且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我国应加大土地整理调研力度,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整理法律,为土地整理事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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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土地整理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来保障,开发,是要发挥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弊大于利,就不能进行开发。如此之类的,立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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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早就该这样,叫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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