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免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各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 经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研究决定,今后在报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工作中,凡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的人员(Ⅱ类人员),不再受(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关于免基础考试可延至2000年,以后不再免试的报名条件的限制。即对符合相关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的累计时间满足职业实践最少时间要求,且满足最迟毕业年限要求的人员(具体条件详见附表),无论其是否首次报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可免结构基础考试,只参加专业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各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
经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研究决定,今后在报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工作中,凡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的人员(Ⅱ类人员),不再受(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关于免基础考试可延至2000年,以后不再免试的报名条件的限制。即对符合相关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的累计时间满足职业实践最少时间要求,且满足最迟毕业年限要求的人员(具体条件详见附表),无论其是否首次报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可免结构基础考试,只参加专业考试。
特此通知。
附表:免结构基础考试只参加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Ⅱ类人员报考条件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