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潇湘水云
潇湘水云 Lv.16
2006年12月09日 19: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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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北京市XX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共135项)一、违法行为名称: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1款第(一)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

北京市XX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共135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1款第(一)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5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0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1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海事、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0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65条:“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汇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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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水云
2006年12月09日 19:52:53
22楼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将含有重金属、病原体和难以生物降解的废水稀释排放,或者未按照规定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含有重金属、病原体和难以实现生物降解的废水稀释排放,或者未按照规定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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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水云
2006年12月09日 19:53:07
23楼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沟、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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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水云
2006年12月09日 19:53:19
24楼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污染,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公用局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清除污物,并令其赔偿损失。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地下水源防护区内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物回填山石坑、窑坑、滩地等地方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主要补给区内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物回填沙石坑、窑坑、滩地等地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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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水云
2006年12月09日 19:53:37
25楼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将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直接埋入地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直接埋入地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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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水云
2006年12月09日 19:53:50
26楼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
处罚种类: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处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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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水云
2006年12月09日 19:54:04
27楼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家环保局《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汇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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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水云
2006年12月09日 19:54:17
28楼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向城市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污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城市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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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水云
2006年12月09日 19:54:30
29楼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制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制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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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水云
2006年12月09日 19:54:42
30楼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情节较轻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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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水云
2006年12月09日 19:54:54
31楼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倾倒少量污水、污物,在非指定水域游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倾倒少量污水、污物,在非指定水域游泳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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