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北京市XX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共135项)一、违法行为名称: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1款第(一)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
北京市XX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共135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1款第(一)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5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0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1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海事、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0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65条:“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汇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12楼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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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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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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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或者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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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3、《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排放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有权中止或吊销其《排放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二)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处以1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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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污染源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未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水质水量的设备,未能保证其正常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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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建设、使用地下工程设施,未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和输送、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未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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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未正常使用生产、经营设施,导致污染物非正常排放,严重污染水环境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正常使用生产、经营设施,导致污染物非正常排放,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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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导致出水污染物浓度超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导致出水中的污染物含量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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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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