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规定 [评论] [来源] 福州日报 [作者] 程仁山 冯桦 高羚 [日期] 2006-11-29 园林在线11月29日消息:记者27日从福州市道路沿线景观整治改造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州市于11月24日正式出台了《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以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综合功能,美化市容市貌。 不符合景观规划的建筑物要逐步整改或拆除
[评论] [来源] 福州日报 [作者] 程仁山 冯桦 高羚 [日期] 2006-11-29
园林在线11月29日消息:记者27日从福州市道路沿线景观整治改造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州市于11月24日正式出台了《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以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综合功能,美化市容市貌。
不符合景观规划的建筑物要逐步整改或拆除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符合道路景观规划,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中明确街景和立面方案,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方案进行建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围景观协调。本规定实施前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符合景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应当逐步整改或者拆除。
沿街建筑立面设计应统一考虑室外空调机位置、阳台的设计形式、屋顶造型、夜间泛光照明等,在适当位置考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设置。空调外机应统一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在沿街建筑立面上擅自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和遮阳设施。沿市区主干道和重要景观区域的阳台应统一按照规划设计予以封闭,不得设置有碍景观的防盗网。
一些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根据《规定》,在市区主、次干道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市或区户外灯光、广告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及立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其造型、使用功能与安全;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特殊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不得影响建筑物疏散出口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采光、通风及市容;应与电力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有线电视、通讯等导线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