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辽宁的,手里有一本2002年的地方标准图集:辽标《建筑防雷、接地设计与安装》辽2002D501,其中33页要求:利用混凝土柱内钢筋做引下线时,当钢筋直径小于16毫米时,利用两根钢筋作为一组引下线,当钢筋直径小于10毫米时,利用四根钢筋作为一组引下线。以前设计时都是按上面的要求标注。(仅利用部分混凝土柱内钢筋做引下线)。请问:按新雷规5.3.8条采用所有的构造柱内钢筋做自然引下线时,还是这样做吗?还是不用特别提出,结构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我是辽宁的,手里有一本2002年的地方标准图集:辽标《建筑防雷、接地设计与安装》辽2002D501,其中33页要求:利用混凝土柱内钢筋做引下线时,当钢筋直径小于16毫米时,利用两根钢筋作为一组引下线,当钢筋直径小于10毫米时,利用四根钢筋作为一组引下线。以前设计时都是按上面的要求标注。(仅利用部分混凝土柱内钢筋做引下线)。请问:按新雷规5.3.8条采用所有的构造柱内钢筋做自然引下线时,还是这样做吗?还是不用特别提出,结构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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