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二类高层是否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疑问
sdx034100428
2012年04月23日 13:45:30
来自于防雷减灾
只看楼主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请教各位,这个注释条文怎么理解?
这个门厅、观众厅是仅针对综合楼?
另外设了自喷,但需要机械排烟的办公楼,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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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heime
2012年04月23日 14:14:49
2楼
1.门厅、观众厅是针对前面3个楼。
2.做不做看防火规范,怎么做看火规和民规。如果只是普通办公楼,不需要做。当然现实很残酷,很多审图的都是以民规为依据,那就得做了。改图也是个麻烦事,既然做了没坏处就做吧。现在我们这高层就做,不管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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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x034100428
2012年04月23日 14:51:14
3楼
做不做看防火规范,怎么做看火规和民规。对于这个说法,好像意见并不一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规定仅列出有代表性的部位。经多年实践,有较多的设计及监管部门认为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随意性大,难以贯彻执行,要求具体规定设置部位。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在修订中增加了设置部位的内容。由于各类防火规范在建筑物分类问题上表述各有不同的侧重,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侧重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层数、面积、火灾危险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侧重于建筑物的高度、疏散和扑救难度、使用性质。各种防火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置的阐述不多,仅列举出设置的个别部位,对未列出的,在执行上只能按性质类比参照。本规范力求与有关各种防火规范衔接,采取视建筑物为保护对象,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特点和要求,将各种建筑物归类分级,并对各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作出相应规定的办法,使之既与有关各种防火规范协调一致,又起到充实互补的作用。
这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条文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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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591991255
2012年04月24日 08:10:56
4楼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经很明确了,民规也是做不做的依据之一。只是是消防队不使用行业标准,所以一些地方不采用民规的做法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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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bfht
2012年04月25日 16:53:33
5楼
如果有连锁要求,肯定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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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li2004
2012年04月25日 20:48:10
6楼
楼上说的有理,有连锁要求,肯定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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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yuanchen
2012年04月27日 22:42:18
7楼
二类高层所消防二级保护对象,必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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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3720892
2012年06月06日 10:22:56
8楼
不用问必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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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19880124
2012年06月07日 09:51:34
9楼
新手,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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