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个不错的帖子,很有实际意义,可惜关闭了,再发个类似的我现在在业主单位工作,最近材料核销,刚好遇到这个问题我们的招标文件里面关于这个问题的条款有两部分现在拿出来供大家参考:1、“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耗量(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耗量),除胶凝材料外,均按承包人在投标辅助材料中提供的单价分析表中材料消耗定额计算”2、“钢筋的计量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通知)所示的净值进行计量,为完成钢筋制安所需的加工制作损耗、搭接、焊接、施工架立筋等施工附加量均不计量,进入钢筋单价中”。
我现在在业主单位工作,最近材料核销,刚好遇到这个问题
我们的招标文件里面关于这个问题的条款有两部分现在拿出来供大家参考:
1、“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耗量(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耗量),除胶凝材料外,均按承包人在投标辅助材料中提供的单价分析表中材料消耗定额计算”
2、“钢筋的计量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通知)所示的净值进行计量,为完成钢筋制安所需的加工制作损耗、搭接、焊接、施工架立筋等施工附加量均不计量,进入钢筋单价中”。
招标文件我没有参与编写,但是我觉得这两个条款(都是专用条款的内容)有点歧义,首先明确计量肯定是没有异议的,就是按照实际发生量计,关键问题在于核销,我们是甲供材料,因此对施工单位钢筋部分仅存在加工费用(固定单价扣回),总价项目不供主材。但是问题出现了,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钢筋制安是按预算定额做的,因此2%的损耗已经考虑了,这2%我们予以认可也就是涉及钢筋加工损耗量由甲方承担,而架立筋以及搭接长度的损耗是不包含在2%中(第二条说的很清楚包含了的)。其它未中标人的报价,他们考虑到这个因素单价中按5%考虑,由此可见有两种情况:(1)中标单位招标文件理解不到位,(2)中标单位将其它钢筋损耗考虑在混凝土单价中(混凝土单价中有钢筋的损耗量,不同部位不一样),如按上面第一个条款考虑,这部分材料同样在单价分析表中,因此可以依次进行核销,也就是这部分费用还是由甲方承担,只是没有明确损耗量而已。
本贴仅作参考,未明确任何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