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同仁们,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中,说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如果裙房是小型商业用房,而且属于商业服务网点,按照消防局后来发的54#文件,有一条:设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商业服务网点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50平米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这两个不是有矛盾??该按哪个呢?
说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但如果裙房是小型商业用房,而且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按照消防局后来发的54#文件,有一条:设在七层及七
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商业服务网点的
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50平米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这两个不是有矛盾??
该按哪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