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一个关于钢结构外露柱脚的问题: 1)抗震规范第9.2.16 条中“柱脚承载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载力的1.2倍”; 在第8.2.8条5款中叙述为“考虑轴力影响时柱的塑性受弯承载力”。我的问题是:1)塑性屈服承载力和塑性受弯承载力是否是同一概念,计算公式是否是MP=WP*f? 2)根据表8.2.8的连接系数外露式取1.1,与第9.2.16不一致,并没有单层厂房严格,为何? 3)表8.2.8中的钢材牌号与柱脚选用是否是一一对应的?
1)抗震规范第9.2.16 条中“柱脚承载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载力的1.2倍”;
在第8.2.8条5款中叙述为“考虑轴力影响时柱的塑性受弯承载力”。
我的问题是:1)塑性屈服承载力和塑性受弯承载力是否是同一概念,计算公式是否是MP=WP*f?
2)根据表8.2.8的连接系数外露式取1.1,与第9.2.16不一致,并没有单层厂房严格,为何?
3)表8.2.8中的钢材牌号与柱脚选用是否是一一对应的?
4)表8.2.8中的钢材牌号为何没有Q235GJ?
2)钢结构外露柱脚的适用范围:是否是不考虑抗震的钢结构厂房(含门刚)可不执行抗震规范第9.2.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