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造价工程师
wei_wei_yan
2011年12月16日 16:00:21
来自于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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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造价工程师是继承了我国传统工程概预算制度、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咨询专业人士制度的范例 任何一种专业人士制度的产生或存在,都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正如注册会计师是为了所谓"公众企业"向公众提供正确、真实的会计信息一样,造价工程师的出现正是为了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供正确、真实的工程量及其预期市场价格而产生的。也恰恰与注册会计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坚持审计的主营业务基础上向着税务代理、破产清算、专业鉴证、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拓展一样,造价工程师也向着工程管理的其他领域,如合同管理、索赔、招标投标等进军。

一、我国的造价工程师是继承了我国传统工程概预算制度、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咨询专业人士制度的范例
任何一种专业人士制度的产生或存在,都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正如注册会计师是为了所谓"公众企业"向公众提供正确、真实的会计信息一样, 造价工程师的出现正是为了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供正确、真实的工程量及其预期市场价格而产生的。也恰恰与注册会计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坚持审计的主营业务基础上向着税务代理、破产清算、专业鉴证、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拓展一样,造价工程师也向着工程管理的其他领域,如合同管理、索赔、招标投标等进军。
市场经济中,交易活动频繁,每当出现交易双方其中一方对于交易内容的有关信息相对掌握较少时,都可能出现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不公平后果,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出现,就必须借助"专业人士"来帮助信息相对较弱方,即所谓的"信息救济",这种"信息救济"能帮助整个社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上述活动中,专业人士扮演主要角色,即专业不仅需要有充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雇佣者(信息相对缺乏方)提供帮助,而且这种帮助(咨询行为)还应该是代表社会正义的,即是真实、正确的。
造价工程师正是具备上述特点?quot;专业人士"。在传统的工程项目建设方式中,围绕着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主体主要有三方,即业主方、工程咨询方(包括设计)和承包商方(包括供应商),他们在相关的建筑法规的约束下,构成了相互制约的合同关系,即形成俗称的三角建设方式(见下图)。在这种关系中,业主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质量、工期往往不是内行,需借助工程咨询方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对项目全面策划与管理,使承包商按照业主的意图,实现项目三大目标(造价、质量、工期)。
一般而言,无论在英国或在北美,工程咨询方包括建筑师(Architect)/工程师(Engineer)即A/E,和造价工程师(CE:CostEngineer)或工料测量师(QS:QuantitySurveyor),其中北美实行造价工程师制,强调工程师背景,而英国或英联邦国家则称工料测量师,强调其独立的执业资格。
1、国外测量师制度的渊源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英国工业革命前,建筑师就是总营造师,负责项目设计、购买材料、计算工程量、雇佣工匠,并组织管理项目施工,后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一部分建筑师联合起来进行设计,在技术咨询领域内发展,另一部分建筑师则负责项目施工或监督项目施工,从而形成了设计和施工的分离。设计和施工的分离导致了业主对工程监督的需求,也导致了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需求。从而建筑师开始提供工程量清单(BillofQuantity),到十八世纪末,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普遍作法是:从项目前期工作到最后的工程决算由建筑师一人负责。建筑师根据他对承包商所要求承担的工程量,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公平合理的单价结算付给承包商工程款。
由于当时没有适当的准则可作为计价标准,建筑师和承包商之间很难达成最终一致的结算。因此,承包商开始雇佣自己的工程量核算人员,对建筑师提出的各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但是社会各界对承包商自己雇佣的工程量核算人员的作法不信任,因为这一作法将因为利益驱动导致承包商自己计算的工程量不断增大,致使公众对所有项目各方──主要是建筑师与承包商都缺乏信任。十九世纪初,英国政府规定工程必须有一名总承包商(1830年,英国立法推出总承包)进行承包,于是产生了工程开工前承包商之间进行价格竞争和以总价合同为基础的招标方式。作为总承包招标的工作内容,客观上需要业主和承包商共同雇佣同一位专业人士计算工程量,以便各承包商在同一张工程量清单(BOQ)上报价,以避免重复劳动。于是1837年英国通过了威特烈保护法,要求雇佣公用的工料测量师(QS)计算工程量。迟至1862年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S)发表声明支持由工料测量师提供工程量,并反对由建筑师计算工程量。从此,工料测量师的地位得到了稳固的基础。1868年3月23日成立了英国测量师学会。随之1878年在英国颁布的《市政房屋管理条例(修正案)》中,测量师地位得到了法律承认,1881年维多利亚女皇准予皇家注册,1921年皇家赐予赞誉,1946年启用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即RICS)称号,直到现在。
以上历史说明了国外造价工程师的历史渊源,至于美国的造价工程师协会和其他国家的情况放在附录中介绍,此处限于篇幅不再阐述。
2、国内造价工程师的渊源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基本建设领域也不例外,实行从前苏联引进并消化吸收的工程概预算制度,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量价合一"的概算、预算定额。与国外早期的建筑师主导模式相似,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是技术主导的模式,概预算人员只能消极、被动地反映设计成果的经济价值。所以当时的工程概预算人员专业地位不高,更谈不上实行专业人士制度。改革开放后,国家日益强调投资效益,尤其是80年代后期,基本建设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其中重要标志是:首先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已不再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其次是大量乡镇企业和个体承包商队伍大量崛起,使原来单一全民全有制的国家作为业主,国有施工企业为承包商这种手心手背全是肉的格局打破。业主和承包商利益对立的局面出现,客观上要求明确工程概预算人员的中立、公正地位,以便双方接受。80年代中期,黑龙江省率先开展工程概预算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而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工业部委纷纷效仿,90年代初已初步建立了条块分立,有限互认的全国工程概预算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基本上认可了工程概预算人员的专业人士地位。
90年代后,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原有的工程概预算人员从事的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工作的专业定位已不能全面满足新形势下,工程项目管理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等的要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监理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工程管理基本制度的确立,以及工程索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等新业务的出现,客观上需要一批同时具备工程计量与计价、通晓经济法与工程造价管理人才协助业主在投资等经济领域进行项目管理。同时为了应付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开放面临国外建筑业进入我国的竞争压力,也必须要求这批高层次的人才通晓国际惯例。在这种形势下,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开始组织论证在我国建立既有我国特点、又与国际惯例靠拢的造价工程师制度。经过认真准备和充分论证,历经近八年20余次会议,征求了包括教育界在内的广大工程造价领导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意见,于1996年底公布了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以及相应的准入制度规定等文件。于1997年正式在九个省市试点考试,1998年在全国考试。1999年停考一年修订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2000年将全面恢复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值得一提地是:我国高等教育界已早在1987年开始接受原国家计委(现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委托,在全国十一个省市开展了工程造价管理函授教育,笔者就曾于1989年在先驱者徐大图教授的领导下,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学科的创立与发展"为题荣获全国首届优秀教学成果奖。现笔者所在单位──天津理工学院造价工程师培训中心暨工程造价管理教育中心已形成了工程造价管理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新高职专和自学考试大专的多层次教育体系,为该领域输送大批人才,从而为造价工程师制度提供了学科建设和人才输送的基础。
另外,造价工程师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全国80余万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从业人员的欢迎,激出了他们钻研业务,提高学历,提高工作能力的学习研究积极性。二、我国的造价工程师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是有明显区别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可与资产评估师属一个范畴,而造价工程师则是工程管理领域里的专业人士。
1、我国的造价工程师是服务于建筑市场(现称建设市场)的工程咨询业的主体,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则是分别服务于资产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土地交易二级市场)的咨询服务主体。
他们并不服务于一个市场,面临的对象不同。造价工程师面临的对象是拟议中的建设项目或者已设计好的建设项目,或者正在建设之中的建设项目;而后者则是面对已建成是建筑物或构筑物,或者土地。
造价工程师服务的对象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商,现实中的造价工程师大量存在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包商,也有在建设单位工作的,但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则只能在咨询机构工作。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成果,现阶段表现为工程预期价格或已完工程价格,但随着改革的深入,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成果还可以是工程量清单,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的成果应只能是鉴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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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
2012年03月21日 15:50:29
2楼
中国的造价师制度相对于监理来说还算是比较成功的,考试难度比监理要高一些,因为甲乙双方对于成本都比较重视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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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q陈强chq
2012年03月22日 17:36:13
3楼
恩!这下对造价工程师有了全面的了解!土木工程也学造价,不过只是皮毛。以后还是要自己充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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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765
2012年03月30日 11:46:37
4楼
学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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