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规》9.1.6条,,标示位置的板底钢筋问题。问一些工作前辈都认为是“板的实配钢筋值”,个人认为应该是“计算配筋值”,当然不一定对,现在把自己的理解贴上,以期大家批评指正。 1.计算假定。如图,按简支计算时,假定支座处为铰接,计算得支座负弯矩-M-=0.2.工程实际。如图,由于,实际情况中支座不可能为完全铰接,一定会存在负弯矩-M-,为了能使计算模型与工程实际相符,所以规范规定,上部配一定量的构造钢筋。
1.计算假定。如图,按简支计算时,假定支座处为铰接,计算得支座负弯矩-M-=0.
2.工程实际。如图,由于,实际情况中支座不可能为完全铰接,一定会存在负弯矩-M-,为了能使计算模型与工程实际相符,所以规范规定,上部配一定量的构造钢筋。
3.按理论值配筋时。如图。此处,个人认为,这个“面积的1/3”乃结构前辈们用辛勤汗水总结出来的,如上图取跨中“计算值的1/3”即可包住支座处的负弯矩。
4.反证()。如图。一般,在实际操作时,跨中钢筋都有会不同程度的放大,假设放大两倍,此时,支座的负弯矩会相应减小(相当于反调幅)。如果支座钢筋配取“实配钢筋的1/3”。从上图可以看出有“浪费”的嫌疑。
当然了,如果把此部分做为【安全储备】,也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把此规范条文的的“板底钢筋”理解为“实配钢筋”,个人觉得欠妥当。
此系个人观点,希望各网友给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