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我们这里的审图公司也提出34层以下的住宅楼可以不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了。但是带来的一系列的消防联动,控制问题如何解决?是否说不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不做消防联动控制??大家有什么看法和好的建议希望提出来。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我们这里的审图公司也提出34层以下的住宅楼可以不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了。
但是带来的一系列的消防联动,控制问题如何解决?
是否说不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不做消防联动控制??
大家有什么看法和好的建议希望提出来。
13楼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需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是指的住宅公共部分还是公共部分和住宅套内都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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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这个问题我也注意很久了,上次一个项目就开始没做自动报警,后来咨询一个朋友,说还是做上保险,于是又做了。
现在相关的规范有三本: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里说,不超过100米的二类建筑都是二级保护对象,附录D有解释消防电梯前室等要设自动报警,但条文解释也说了二级对象的设置是比较宽松的,附录D有关部位设置是建设性的。
2.《高规》2005版。9.4.2除住宅和。。。外的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的如下部位(。。。)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那意指不超过100的一类建筑的住宅都不必须设置?若楼层不超过18层,则属于二类建筑,是不是更不需要设置了呢?
3.《住宅设计规范》2005版9.7.2条,35层记以上的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实跟高规是异曲同工的,只是更明确了而已,住宅建筑35层也就刚好超100米了。
规范应该结合起来看,而且看那个更重要,但也要看规范出来的时间,应该对于这个问题最严格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但那是98年出来的,而且看条文可以知道对二级保护对象是比较宽松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可以按新住宅规范执行,(顶多为了保险可以超过18层设置)但消防确实最后还是要当地消防部门通过才行,这是在中国没办法!
至于联动,我想由消火栓按钮联动没有问题。都是报警嘛,为何一定要探测器厚此薄彼呢
希望大家做更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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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要做,一定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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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当然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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