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同的规范,得出的结果有所不同。适用哪个规范最具有说服力?请大家讨论。本人认为是2005年高规,结果不设自动报警。
依据不同的规范,得出的结果有所不同。适用哪个规范最具有说服力?请大家讨论。本人认为是2005年高规,结果不设自动报警。
2楼
翻看技术措施,明确11-18层住宅为二类保护对象,要求做自动报警。但具体设置部位又没有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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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中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定为二类建筑。这样看来,设与不设还要看设计人员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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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以“高规”、“低规”和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等的规定为依据,系统如何设计,应执行GB50116-98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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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9.7 消防电气
9.7.1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看来还是不需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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