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1.1 编制依据 1.1.1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1.4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1.1.5 国务院《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1.1.6 建设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1.1.7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1 编制依据
1.1.1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1.4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1.1.5 国务院《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1.1.6 建设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1.1.7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1.8 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1.2 指导思想
根据各地区人口、资源、生态和环境的特点,以维护城市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城市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出发点,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城市湿地在城市建设中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1.3 基本原则
1.3.1 遵循与湿地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与国际有关规定相一致;
1.3.2 维护城市湿地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对于人为干扰而遭到破坏的城市湿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其恢复与修复工作;
1.3.3 坚持城市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应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适度开展科研、科普及游览活动,发挥城市湿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3.4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湿地保护现状,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
1.4 规划目标
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休闲游乐等方面所具有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有效地遏制城市建设中对湿地的不合理利用现象,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 基本概念
2.1 湿地的定义
本导则采用《湿地公约》关于湿地的定义,即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2.2 城市湿地公园是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是指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有湿地的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的、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
2.3 城市湿地公园与其它水景公园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的保护和展示,突出了湿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内容和自然文化属性。
2.4 城市湿地公园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利用湿地开展生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湿地的景观价值和文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
第三章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原则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应遵循系统保护、合理利用与协调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系统保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发挥环境效益的同时,合理利用城市湿地具有的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美化城市环境中的作用。
3.1 系统保护的原则
3.1.1 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为各种湿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间;营造适宜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空间,对生境的改变应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湿地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并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造成灾害。
3.1.2 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连贯性:保持城市湿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连续性;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的畅通,确保动物的避难场所;避免人工设施的大范围覆盖;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寻求有机物的良性循环。
3.1.3 保护湿地环境的完整性: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的完整性,避免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而造成的环境退化;保护湿地生态的循环体系和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过度干扰。
3.1.4 保持湿地资源的稳定性:保持湿地水体、生物、矿物等各种资源的平衡与稳定,避免各种资源的贫瘠化,确保城市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3.2 合理利用的原则
3.2.1 合理利用湿地动植物的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
3.2.1 合理利用湿地提供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
3.2.3 合理利用湿地开展休闲与游览;
3.2.4 合理利用湿地开展科研与科普活动。
3.3 协调建设原则
3.3.1 城市湿地公园的整体风貌与湿地特征相协调,体现自然野趣;
3.3.2 建筑风格应与城市湿地公园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体现地域特征;
3.3.3 公园建设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湿地环境的生态化材料和工艺;
3.3.4 严格限定湿地公园中各类管理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与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