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如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一级: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二级: 1.丙类生产厂房; 2.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但发现现在大多数丙类厂房都未设置,请问到底是否需要设置呢?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一级: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
二级: 1.丙类生产厂房;
2.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但发现现在大多数丙类厂房都未设置,请问到底是否需要设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