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与代建都是服务于业主。代建是在政府投资中代表业主,行使建设单位的权力与义务。可代建真的起到作用了吗?请往下看:我们工地是厦门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卫生应急工程,代建收取代建费150万元,派往常驻现场的仅有两个人,建设单位派往常驻现场的6人,监理派往常驻现场3人。该代建单位的现场人员整天只知道上网打80分,自已份内的事情几乎不做(如:与设计院联系的联系单一般都要一周以上才有结果等)。你们说这种代建要他们干什么,岂不是与监理制的设置重复吗?
监理与代建都是服务于业主。代建是在政府投资中代表业主,行使建设单位的权力与义务。可代建真的起到作用了吗?请往下看:我们工地是厦门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卫生应急工程,代建收取代建费150万元,派往常驻现场的仅有两个人,建设单位派往常驻现场的6人,监理派往常驻现场3人。该代建单位的现场人员整天只知道上网打80分,自已份内的事情几乎不做(如:与设计院联系的联系单一般都要一周以上才有结果等)。你们说这种代建要他们干什么,岂不是与监理制的设置重复吗?
2楼
其实这也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分权,在其他行业口都有政府投资项目代表——监督,人家把政府的权力分一点也是好的,多一层就多一层人员分责!!!!!
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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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大楼站起 干部倒下" 新规则能否遏制工程腐败
“四位一体”投资体制是症结所在
贵州省建设厅厅长李光荣说,行政首长权力过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不分,外部监督又很难到位,是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出版大楼这类政府投资的“首长工程”腐败高发的“病因”所在。贵州省在去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之前,就痛下决心,首先从省级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开始推行代建制,就是想通过新的制度设计,打破原有工程项目管理这种 “四位一体”的格局,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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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应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竣工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但是由于贵州省代建中介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缺乏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加上贵州建筑市场仍然比较混乱等多方面原因,因此贵州省对省级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代建,走的是由省建设厅组建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中心,再由代建中心统一对需要代建的项目直接进行代建的模式。哪些项目需要代建,则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同时,为了防止工程由代建中心统一代建后,以前“分散的腐败”变为“集中的腐败”,贵州省在相应配套管理办法中,又作了以下一些规定:
一是工程代建中心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负责工程的招投标,以及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的监管,但工程资金的支付,则由国库集中统一进行,代建中心只负责工程量的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程量的真实性,由代建中心负责,资金的及时支付,则是财政部门的事;
二是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等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才能共同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三是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代建机构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代建过程中,代建机构也不得执行建设单位擅自更改的变更设计。
贵州省建设厅副厅长王秉清说,在原有的“自建自管自用”模式下,工程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拨到建设单位的帐户上后,基本上就失去了有效监管。施工单位何时支取工程款,支取多少,都由建设单位定,由此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施工单位已经把工程建了,却不能及时拿到工程款,二是工程刚开始,大笔的工程款就已经进了施工单位的帐户,极易发生工程腐败。如贵州某报社的业务大楼,弱电工程才完成100多万元的工程量,建设单位却已经支付了900多万元的工程款,但这家通过“攻关”进来的施工单位,恰好是个骗子单位,拿到钱就跑了,结果造成国家大量工程款流失。
王秉清说,实行代建制后,建设单位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提供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等。在这一过程中,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成后的使用者,不再管钱也不再管物,以前那种粗放型管理模式下,建设单位临时设立的非专业的建设指挥部、筹建办、基建处、领导小组等,不复存在,以行政首长作为项目负责人为主要特征的“首长工程”,也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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