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高级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按字面看是不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
[
本帖最后由 aidexianqi 于 2011-5-10 17:20 编辑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