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报名考试政策等相关问题大集合!
satan117
satan117 Lv.8
2006年04月10日 14: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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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很多人对注册考试的一系列问题在此帖内做一个详细的介绍以下是帖子目录:(方便大家查找和阅读)2楼----------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与报考条件3楼----------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7楼----------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介绍8楼----------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9楼----------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鉴于很多人对注册考试的一系列问题

在此帖内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以下是帖子目录:(方便大家查找和阅读)

2楼----------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与报考条件

3楼----------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7楼----------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介绍

8楼----------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

9楼----------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0楼---------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11楼---------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2楼---------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要求

13楼---------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注册

21楼---------2000年至2005年注册规划师考试通过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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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n117
2006年04月10日 14:14:35
2楼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与报考条件

2005-5-20


考试简介: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4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2年。北京地区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工作,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
  
  考试报考条件:
  
  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全部科目的合格成绩;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必考科目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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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n117
2006年04月10日 14:17:46
3楼
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实务》。本考试大纲对各考试科目分层次列出了具体的内容,分别用掌握、熟悉、了解来界定各条目的考试要求。“掌握”是指必须具备的重要知识,“熟悉”是指应当具备的较重要知识,“了解”是指一般知识。在《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中,“掌握”是指考生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

  一、城市规划原理
  二、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三、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四、城市规划实务

   一、城市规划原理

  《城市规划原理》作为一门理论性考试科目,内容是关于城市与城市发展的知识,城市规划学科的知识,城市规划体系的知识,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的知识,城市规划编制的知识,城市规划实施的知识。本科目的目的是:考核应试人员所具备的城市规划理论知识的状况,包括对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学科的基础理论的具备程度,对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等有关的专业理论的具备程度。

1. 城市与城市发展
1.1 城市的形成与发展规律
1.1.1 了解城市形成的主要动因
1.1.2 了解城市发展的基本规律
1.2 城市的物质构成、社会构成和产业构成
1.2.1 熟悉城市物质环境的构成要素以及相互关系
1.2.2 了解城市社会的基本特征及与农村社会的主要差别
1.2.3 了解城市产业构成及其演化趋势
1.3 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化的关系
1.3.1 掌握城市化的含义
1.3.2 熟悉城市化进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1.3.3 熟悉城市化进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1.4 城市与区域发展的一般规律
1.4.1 熟悉城市与区域的相互关系
1.4.2 熟悉区域城镇体系及城乡发展的一般规律

2. 城市规划学科的产生、发展及主要理论与实践
2.1 古代城市规划思想
2.1.1 了解中国古代城市典型格局及其社会和政治体制背景
2.1.2 了解欧洲古代城市典型格局及其社会和政治体制背景
2.2 现代城市规划的产生、发展及主要理论
2.2.1 了解现代城市规划产生的历史背景
2.2.2 熟悉现代城市规划的早期思想
2.2.3 熟悉战后城市规划学科的主要理论发展
2.3 当代城市规划主要理论和实践
2.3.1 了解当代城市规划所面临的社会经济条件
2.3.2 熟悉当代城市规划的主要理论或理念
2.3.3 熟悉当代城市规划的重要实践

3. 城市规划的任务、体系及与其它规划的关系
3.1 城市规划的作用和任务
3.1.1 掌握城市规划的作用
3.1.2 掌握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
3.2 城市规划体系的基本概念
3.2.1 掌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
3.2.2 掌握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基本概念
3.2.3 掌握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基本概念
3.3 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3.3.1 熟悉区域规划的基本概述及主要内容
3.3.2 熟悉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相互关系
3.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3.4.1 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3.4.2 了解国民经济的基本指标、分项指标的主要内涵及对城市发展的意义
3.4.3 了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及其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3.5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关系
3.5.1 熟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概念、用地划分标准及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3.5.2 熟悉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及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4. 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
4.1 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方法
4.1.1 掌握城市用地的自然条件评价
4.1.2 掌握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评价
4.1.3 熟悉城市用地的经济评价
4.2 城市用地的构成和空间布局
4.2.1 掌握城市用地的构成
4.2.2 掌握城市用地布局的主要原则
4.2.3 掌握城市用地布局的主要模式
4.2.4 熟悉城市空间布局的艺术问题

5. 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5.1 城市规划编制的任务和要求
5.1.1 掌握城市规划编制的层次及各层次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
5.1.2 掌握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5.1.3 掌握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5.2 城市规划的调查、分析和研究
5.2.1 掌握城市规划中的调查内容和主要方法
5.2.2 熟悉城市规划中的定性定量分析的常用方法
5.2.3 熟悉城市规划中的研究工作及常用方法
5.3 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方法
5.3.1 掌握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5.3.2 掌握城镇体系规划的工作方法
5.4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和方法
5.4.1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5.4.2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5.4.3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要求
5.4.4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法
5.4.5 掌握城市分区规划的作用和内容
5.5 城市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方法
5.5.1 掌握详细规划的类型、作用和地位
5.5.2 掌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5.5.3 掌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5.5.4 掌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5.5.5 掌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5.6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5.6.1 掌握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概念
5.6.2 掌握城市道路网规划及红线划示
5.6.3 了解城市交通的特征及交通调查的基本知识
5.6.4 熟悉城市交通及对外交通的主要设施及规划要求
5.6.5 熟悉城市交通政策的概念及制定原则
5.6.6 熟悉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知识
5.7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
5.7.1 熟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的基本知识
5.7.2 熟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本知识
5.7.3 熟悉竖向规划的基本知识
5.7.4 熟悉城市防灾系统规划的基本知识
5.8 城市绿化景观系统规划的主要内容
5.8.1 熟悉城市绿化系统的组成
5.8.2 熟悉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的任务和内容
5.8.3 熟悉城市景观系统规划的主要内容及规划原则
5.9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
5.9.1 熟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5.9.2 熟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
5.9.3 熟悉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

6. 城市规划的实施
6.1 城市规划实施的目的与作用
6.1.1 熟悉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概念
6.1.2 熟悉城市规划实施目的与作用
6.2 城市规划实施与公共行政的关系
6.2.1 熟悉城市规划实施与公共政策及政府行政职能的关系
6.2.2 熟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与其他公共行政行为的关系
6.2.3 了解行政区划的有关知识
6.3 城市规划实施的机制和原则[HTSS]
6.3.1 熟悉城市规划实施的行政机制
6.3.2 熟悉城市规划实施的财政机制
6.3.3 熟悉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机制
6.3.4 熟悉城市规划实施的经济机制
6.3.5 熟悉城市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
6.3.6 掌握城市规划实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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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n117
2006年04月10日 14:18:27
4楼
二、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市规划是一项政府职能,必须依法行政。城市规划从编制、审批到实施管理是一个有机的过程。注册城市规划师应该具备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方面的专业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规划管理基本知识;二是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专业知识;三是城市规划法规、政策和职业道德的有关知识。本科目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应试人员对行政管理学、行政法学的相关知识;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目的、任务、原则、内容、方法和操作的知识的具备状况,对城市规划法规、政策和职业道德的内容、实质等有关知识的具备状况。

1. 城市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1.1 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
1.1.1 了解行政和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
1.1.2 熟悉行政机构和行政领导的基本概念
1.1.3 熟悉行政沟通的作用和原则
1.1.4 掌握提高行政效能的方法
1.2 行政法学的有关知识
1.2.1 了解法律的概念和行政法渊源
1.2.2 熟悉依法行政的意义
1.2.3 熟悉行政行为的内涵
1.2.4 掌握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
1.2.5 掌握行政主体、内容、程序和权限合法的内涵
1.2.6 熟悉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1.2.7 了解行政立法的意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1.2.8 掌握行政责任和监督的基本内容
1.3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1.3.1 熟悉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
1.3.2 掌握城市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3.3 掌握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1.3.4 掌握城市规划管理决策优化及决策依据
1.3.5 掌握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及其过程
1.3.6 熟悉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方法
1.3.7 熟悉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1.3.8 了解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2.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2.1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管理
2.1.1 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
2.1.2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
2.1.3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和报批程序
2.2 城市规划审批管理
2.2.1 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
2.2.2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
2.2.3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2.2.4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内容和审核依据
2.3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2.3.1 了解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
2.3.2 了解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项目的内容
2.3.3 了解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程序

3.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3.1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3.1.1 熟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概念
3.1.2 掌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目的与任务
3.1.3 掌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内容与依据
3.1.4 掌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3.2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2.1 熟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3.2.2 掌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3.2.3 掌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
3.2.4 掌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3.3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含建筑、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
3.3.1 熟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概念
3.3.2 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3.3.3 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
3.3.4 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3.4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3.4.1 熟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地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3.4.2 掌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意义
3.4.3 掌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3.4.4 掌握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
3.4.5 掌握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3.5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3.5.1 熟悉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概念与意义
3.5.2 掌握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
3.5.3 掌握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特点与方法
3.5.4 掌握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操作要求
3.5.5 掌握查处违法用地和建设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4.城市规划法规文件
4.1 城市规划法制建设概况
4.1.1 了解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4.1.2 熟悉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框架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2.1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立法背景
4.2.2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4.2.3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容和说明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配套法规
4.3.1 掌握下列配套法规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4.3.2 熟悉下列配套法规的主要内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建监察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4.4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4.4.1 熟悉下列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
《防洪标准》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
4.4.2 了解下列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
《城市排水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给水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供电规划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4.5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4.5.1 熟悉下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城市绿化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4.5.2 了解下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6 行政管理法制监督法律
4.6.1 熟悉下列法律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6.2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

5. 城市规划方针政策和职业道德
5.1 城市建设和规划的方针政策
5.1.1 掌握我国现行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
5.1.2 了解与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其他重要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
5.2 城市规划行业职业道德
5.2.1 熟悉城市规划行业特点
5.2.2 掌握城市规划行业职业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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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n117
2006年04月10日 14:18:52
5楼
三、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城市规划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城市规划理论具有多学科性的特征。《城市规划相关知识》考试科目涵盖了与城市规划工作最为相关的8个方面的内容,即:建筑学的知识、城市道路工程的知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知识、城市经济学的知识、城市社会学的知识、城市生态与城市环境的知识,以及信息技术的有关知识。本科目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应试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状况,即对建筑学、城市道路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专业知识的具备程度,对城市经济学、城市地理学、城市社会学、城市生态和环境以及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一般知识的具备程度。

1.建筑学
1.1 各类建筑的功能组合及场地要求
1.1.1 熟悉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功能组合
1.1.2 熟悉场地条件的分析及平面、竖向设计要求
1.2 建设程序及设计阶段的工作要求
1.2.1 了解建设程序与项目策划
1.2.2 熟悉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不同工作要求及图纸表达深度
1.3 建筑材料与结构的类型与适用情况
1.3.1 了解建筑结构的基本类型与特点
1.3.2 了解建筑结构的空间类型与特点
1.3.3 了解建筑材料与构造基本知识
1.4 中外建筑史的基本知识
1.4.1 了解中国建筑史的基本知识
1.4.2 了解外国建筑史的基本知识
1.5 建筑美学的基本知识
1.5.1 了解对比与协调,比例与尺度等空间要素的基本知识
1.5.2 了解建筑色彩的基本知识
1.5.3 了解建筑与环境的艺术处理的基本知识

2. 城市道路工程
2.1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
2.1.1 掌握道路断据面设计的要求
2.1.2 熟悉道路平面及交叉口设计的要求
2.1.3 了解道路纵断面设计的要求
2.2 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
2.2.1 了解停车场的分类及停车特点
2.2.2 熟悉路边停车带的规划设计要求
2.2.3 掌握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要求

3.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3.1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给水排、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工程规划
3.1.1 熟悉城市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
3.1.2 了解城市各项市政公设施工程的容量预测与计算的基本方法
3.1.3 熟悉城市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主要设施规划布局的原则与要求
3.1.4 熟悉城市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网络构成与布置原则
3.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及竖向规划
3.2.1 熟悉城市工程管线的分类与特征
3.2.2 熟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布置的原则与要求
3.2.3 熟悉城市竖向规划的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3.3 城市防灾规划的基本知识
3.3.1 熟悉城市灾害的种类与防灾系统的构成
3.3.2 熟悉城市防灾规划的任务与内容
3.3.3 熟悉城市消防、防洪、抗震的设防标准
3.3.4 熟悉城市消防、防洪、抗震、防空设施的设置要求

4. 城市经济学
4.1 城市经济学的一般知识
4.1.1 了解城市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4.1.2 了解城市经济学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4.2 城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应用
4.2.1 了解供需理论及其在城市问题研究中的应用
4.2.2 熟悉外部性经济问题
4.2.3 熟悉土地经济的有关理论
4.2.4 熟悉城市公共经济问题
4.2.5 了解城市与区域发展的经济分析

5. 城市地理学
5.1 城市地理学的一般知识
5.1.1 了解城市地理学的基本概念
5.1.2 熟悉城市地理学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5.2 城市地理学的主要理论和研究方法
5.2.1 了解城市地理学的主要理论
5.2.2 了解城市地理学的研究方法

6. 城市社会学
6.1 城市社会学的一般知识
6.1.1 了解城市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6.1.2 了解城市社会学的主要理论
6.1.3 了解城市社会学的调查研究方法
6.2 城市规划与城市社会问题研究
6.2.1 了解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主要社会问题
6.2.2 熟悉城市社会学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7. 城市生态与城市环境
7.1 生态及城市生态学的一般知识
7.1.1 了解生态学的概念、起源及研究内容
7.1.2 了解城市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
7.1.3 了解城市生态系统的功能
7.2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7.2.1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
7.2.2 了解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7.2.3 了解预防或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措施
7.3 城市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7.3.1 熟悉城市环境质量的影响因素
7.3.2 熟悉城市中的主要污染源及其特点
7.3.3 熟悉城市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与主要措施

8. 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8.1 地理信息系统及网络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8.1.1 熟悉地理信息系统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8.1.2 熟悉网络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8.2 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8.2.1 熟悉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8.3 遥感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8.3.1 了解常用遥感信息及图象解译的基本知识
8.3.2 了解遥感技术在城市规划中的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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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n117
2006年04月10日 14:19:09
6楼
四、城市规划实务

   城市规划实务主要是指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规划及设计方案的审核、规划文件的似定、管理案件的处理、建设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实际业务工作,是注册城市规划师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承担并应该掌握的业务工作。本科目考试目的是:考核应试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包括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理解和掌握法规、政策的能力,对规划问题的分析与综合能力,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评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等。

1. 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与评析
1.1 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
1.1.1 熟悉城镇体系规划方案的编制
1.1.2 熟悉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编制
1.1.3 掌握城市用地布局规划方案的编制
1.1.4 掌握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
1.2 城市规划方案的评析
1.2.1 熟悉城镇体系规划方案的分析和综合评析
1.2.2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分析和综合评析
1.2.3 掌握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分析和综合评析

2. 城市规划文件的似定
2.1 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书的拟定
2.1.1 熟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的基本内容
2.2 城市规划文本的拟定
2.2.1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的格式与内容
2.2.2 掌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格式与内容
2.3 “一书两证”的拟定与核发
2.3.1 掌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格式与内容
2.3.2 掌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要求
2.3.3 掌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要求
2.4 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定
2.4.1 掌握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内容
2.4.2 掌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内容

3.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案件的处理
3.1 建设用地性质变更
3.1.1 掌握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核定
3.2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析
3.2.1 掌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分析综合评价
3.3 建设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
3.3.1 掌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及综合评定
3.4 违法用地和建筑的查处
3.4.1 掌握违法建设的界定及查处对策
3.4.2 掌握违法用地的界定及查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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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n117
2006年04月10日 14:20:24
7楼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介绍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4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2年。北京地区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工作,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全部科目的合格成绩;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必考科目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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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n117
2006年04月10日 14:21:31
8楼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从2000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举行,报名时间在4月中旬。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实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非常严格,需要大专以上学历。
  
  相关信息:两年必须考完!
  
  该项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凡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记者评价:国外的地位很高
  
  国外从事城市规划的人很多,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很高;国内相关方面的教育目前还是停滞不前,希望相关的资格认证能唤起人们对相关教育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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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n117
2006年04月10日 14:24:13
10楼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1997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人员。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
  
  请各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于1999年7月30日前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认定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认定人员产行总量控制。
  
  (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七、凡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无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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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n117
2006年04月10日 14:24:51
11楼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定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治法规研究制,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配备注册城市规划师,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上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人事部、建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建设部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属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中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申请复议。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第十七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果的图件、文件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
  
  第十九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二十条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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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n117
2006年04月10日 14:25:59
12楼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要求


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各人事部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建设部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格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2.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建设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
  
  3.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4.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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