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要实行了,最近研究审批稿,有个地方一直没弄懂(也许是我太较真,呵呵),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1).对于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取值问题,如何理解“普通住宅建筑”和“除普通住宅建筑外的其他高层住宅建筑”这两个词,对于底部设置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建筑来说,是属于普通住宅建筑还是除普通住宅建筑外的其他高层住宅建筑呢?按原来的高规对“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理解,应该属于前者,可是新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发生了点变化,不知道怎么归类呢?
(1).对于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取值问题,如何理解“普通住宅建筑”和“除普通住宅建筑外的其他高层住宅建筑”这两个词,对于底部设置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建筑来说,是属于普通住宅建筑还是除普通住宅建筑外的其他高层住宅建筑呢?按原来的高规对“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理解,应该属于前者,可是新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发生了点变化,不知道怎么归类呢?
(2).对于8.3.1条最后的注解"除住宅外的高层居住建筑应按本规范对公共建筑的要求,公寓应按本规范对旅馆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里面的“除住宅外的高层居住建筑”,这个住宅是指住宅建筑还是指建筑里面的住宅部分呢?如果是前者,是否包括底部设置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建筑;如果是后者,就是说底部设置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建筑的网点部分也是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的(无论一类还是二类建筑),那么这条如何理解执行呢?
原来设计时底部设置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建筑是按普通住宅的水量取值,网点部分可不设置自动喷淋系统(当地消防局有明文规定),现在有点混乱了,不知道怎么执行规范,请教高手!!
当地的新规范学习班没去上,谁有新规范学习班的讲义或者学习笔记之类,可发到gordon.sun@163.com,不胜感激!!!
另外上传审批稿供没有的朋友使用!
[ 本帖最后由 hellp 于 2010-12-21 20:0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