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监理应该怎么定位
cyw253258136
2010年11月13日 17:38:19
来自于工程监理
只看楼主

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在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该是全过程,有的认为应是施工阶段监理;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在强制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覆盖所有工程项目,有的认为应该取消强制监理,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的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因此在《建筑法》制定的时候,从实际出发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这也符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也有法可依。但这并不表明,除施工阶段其他阶段可以不实施监督、管理或咨询,因此为了比较准确界定,可以考虑把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造、保修等阶段的服务,称为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这样既与法律法规相衔接,也便于社会各方能够接受。实际上,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也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 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在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该是全过程,有的认为应是施工阶段监理;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在强制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覆盖所有工程项目,有的认为应该取消强制监理,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的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因此在《建筑法》制定的时候,从实际出发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这也符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也有法可依。但这并不表明,除施工阶段其他阶段可以不实施监督、管理或咨询,因此为了比较准确界定,可以考虑把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造、保修等阶段的服务,称为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这样既与法律法规相衔接,也便于社会各方能够接受。实际上,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也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 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至于监理是哪一方的代表,我们认为法律法规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如《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我们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统一认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好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因此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业主的认可,监理的地位才能提高。但是,监理的独立性也不应忽视,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责任必须履行,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职业操守。

  关于强制监理范围的问题。2001年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号部令),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实践证明,这个规定不仅保证了大中型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投资效益的实现,而且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86号部令实施之后,各地又将必须监理的工程范围层层加大,有的地方甚至强制要求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要监理。工程监理范围的无限扩大,造成了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到位,保证不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从长远来看,随着投资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对所有建设工程都实行强制监理的做法,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现阶段,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建筑市场不够成熟,取消强制监理规定也不合适,因此各地还是要严格执行86号部令的规定,不要随意扩大工程监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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