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2.0.4条规定:“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可是何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条文解释5.3.15条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条文解释5.3.15条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上面意思是不是只要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建筑就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请各位同行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