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工作计划
ljj0317
ljj0317 Lv.7
2005年10月14日 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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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4月下旬 下发考前规则模板 8月中旬以前 完成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9月5日前 安排考场、发准考证、上报试卷预订单 10月22日 上午 8:00—12:00   基础考试(上) 下午 14:00—18:00   基础考试(下) 10月23日 上午 8:00—12:00   一级专业考试(上)8:00—12:00   二级专业考试(上)

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4月下旬 下发考前规则模板
8月中旬以前 完成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9月5日前 安排考场、发准考证、上报试卷预订单
10月22日 上午 8:00—12:00   基础考试(上)
下午 14:00—18:00   基础考试(下)
10月23日 上午 8:00—12:00   一级专业考试(上)

8:00—12:00   二级专业考试(上)

下午 14:00—18:00   一级专业考试(下)

14:00—18:00   二级专业考试(下)

10月26日 下发有关考后规则模板
11月中旬 各地以FTP方式上报一、二级各科的考场分配信息及成绩信息
12月上旬 完成一级专业考试专家人工复评工作并培训各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评分骨干,下发考试合格标准及一级专业考试确认成绩
12月下旬 将二级专业考试确认成绩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公布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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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ssya
2005年11月24日 17:38:23
22楼
五、地基与基础
5.1了解工程地质勘察的基本方法。
5.2熟悉地基土(岩)的物理性质和工程分类。
5.3熟悉地基、基础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5.4掌握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地基的变形特征和计算方法。
5.5掌握软弱地基的加固处理技术和设计方法。
5.6掌握建筑浅基础及桩基础的计算方法和构造要求。
5.7了解土坡稳定分析及档土墙的设计方法。
5.8了解地基抗液化的技术措施;了解各类软土地基加固处理及桩基础的的一般施工方法和要求。

六、高层建筑结构、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
6.1了解竖向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对高层建筑结构和高耸结构的影响;掌握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取值标准计算方法;掌握荷载效应的组合方法。
6.2掌握常用高层建筑结构(框架、剪力墙和框架?剪力墙和)的受力性能及适用范围。
6.3了解概念设计的内容及原则,并能运用于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
6.4了解高层建筑结构的内力与位移的计算原理;掌握常用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近似计算方法、截面设计方法和构造措施。
6.5了解水塔、烟囱等一般高耸结构的选型要求、荷载计算、设计原理和主要构造。

五、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各科题量、分值、时间分配及题型特点

1、 各科题量及分值
1.1钢筋混凝土结构 20道题
1.2钢结构 8道题
1.3砌体结构与木结构 20道题
1.4地基与基础 16道题
1.5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 16道题
以上各科均为必答题。平均每题1分,满分80分。
2、考试时间分配
考试时间为上、下午各4小时,但不确定各科目在上、下午的配题数量。
3、题型特点
考题由连锁计算题、独立单选题组成;连锁题中各分题的计算结果一般不株连;问答题(即不需计算的单选题),在整个考题中约占20道左右。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类 别 级别代码及名称 专业代码及名称 科目代码及名称
0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1.一级 01.基础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02.专业 3.专业考试(上)
4.专业考试(下)
0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2.二级 01.专业 1.专业考试(上)
2.专业考试(下)

2005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专 业 名 称 学 历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专业 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 2003年
普通大专毕业 3年 2002年
成人大专毕业 4年 2001年
普通中专毕业 6年 1999年
成人中专毕业 7年 1998年
相近专业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公路与桥梁城市地下铁道铁道工程铁道桥梁与隧道小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 2001年
普通大专毕业 6年 1999年
成人大专毕业 7年 1998年
普通中专毕业 9年 1996年
成人中专毕业 10年 1995年
不 具 备 规定学历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13年


2005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
根据注工结构[2005]2号《关于更正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用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变更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3、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5、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7、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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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ssya
2005年11月24日 17:40:42
23楼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 表及工程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并负责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 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须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 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 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结构 工程师名单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应通知有关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消注册。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 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
  (四)自行停止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消注册的当事人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消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依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八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结构工程设计;
  (二)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第十九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一条 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二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高度等以上的结构工程设计,应当由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设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二十七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重新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结构工程师资 格水平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考核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结 构工程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依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部, 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建设部、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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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iu
2005年11月25日 23:16:43
24楼
这贴过时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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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xa_aaru
2005年11月29日 21:32:58
25楼
这贴是过时了,但可以作为下一次考试的参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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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xa_aaru
2005年11月29日 21:42:14
26楼
今年的考试我也参加了,蒙查查。。。考完可忘的差不多了。。。
基础考试好象越来越难了。。。大家要抓紧时间早些过才好。。。
楼上有人问注册师的报考条件,可到http://www.bjpta.gov.cn/wj/2005/jzgz200501.htm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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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hui211
2005年11月30日 10:14:46
27楼
收集得挺好
多多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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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win403
2005年12月06日 21:40:17
28楼
2006年是在9月份拉。考完了就可以过国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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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117
2005年12月07日 16:19:34
29楼
电工学?
晕!
从来就没学过这
早知道这么多基础课就不卖我的课本了,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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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gww
2005年12月14日 17:13:44
30楼
楼主,一级注册的成绩查询是在12月中旬吗?
是不是快可以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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