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是村镇建设与管理的“龙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村镇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5月底,市新村办组织力量对各县区的新农村建设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督查。从督查的情况来看,各地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来说还比较好,都按“三图一书”的标准完成了今年建设点的村庄规划编制。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现状调查不够深入,少数规划成果与实际脱节,总体布局零散,用地不经济,可操作性不强。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村镇规划编制质量,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村镇规划
1、应注意加强现状调查工作。规划要遵循先测量地形,后收集资料,再编制规划的操作程序,认真研究和把握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规律,科学预测人口流动与布局,对现状的地形、地貌、建筑、古树名木、古建、池塘等要作详细的调查和测绘。要求在现状图基础上进行简单的建筑质量评价。
2、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至10年。规划应根据人口规模现状合理预测规划期限末的人口规模,并根据人口规模合理预测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3、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应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震断裂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展开布局。
4、应根据村庄的规模,合理配置村委会、文化中心、中小学、幼托、医疗室、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5、应根据需要为村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晒场、打谷场、堆场及牲畜栏等,牲畜栏的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并选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与村民生活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6、新建住宅应尽可能安排南北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建筑间距旧村改造不宜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0.9倍,新村建房不宜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1.1倍,山墙间距(除消防通道外)不得小于2米。
新建住宅以二至三层为主,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少建独立式住宅和单层建筑;住宅布局应结合地形,灵活设置,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农房设计应体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和节地、节能、节材、环保的要求,住宅房型可从省建设厅《江西省新农村建设农村住宅设计获奖图集》和其他农房设计标准图、通用图中选择。
7、爱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见证村镇发展的实物遗产,如祠堂、古建筑、桥梁、古树名木等,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上述实物遗产,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确需改造的应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原有特色。历史文化名村名镇要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房屋。
8、村庄道路可按三级布置:主要道路红线宽4.5-6米,次要道路红线宽3-4.5米,入户道路红线宽1-2米。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酌情布置农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
9、给水工程规划应根据人口规模合理预测用水量,确定水质标准、供水水源和输配水管网,输配水管径、材料应根据需要科学确定。原则上提倡采取集中供水的方式,确需采取分散式供水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的卫生防护,水源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如厕所、粪坑、垃圾收集点、牲畜栏等,并要加强对水质消毒处理,确保用水安全。
可充分利用水塘等自然水体作为村庄的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
10、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污水在排入自然水体前应采取沼气池、化粪池等进行处理。
11、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确定中低压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
12、村庄应配置垃圾收集点,确定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13、村庄的竖向规划包括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规划标高、道路及各种场地的坡度、地面排水方向等内容,并注明采取的是绝对标高还是相对标高。
14、注重结合村镇现有的自然地形地貌,培育特色村镇。尽量保留农村现存的水塘、沟渠、林木、历史文化遗迹等,彰显我市较好的农村生态特色。建筑应简洁大方、形式美观、色彩淡雅、风格统一,与当地环境相协调。在绿化上宜多栽树、不种草,多栽阔叶树、少栽针叶树,多栽果树、毛竹。
二、进一步规范村庄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
1、规划方案应通过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规划方案报各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国土、发改委、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认真评审,严把规划质量关。
2、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正式规划成果。规划成果应附评审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
3、村庄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规划调整申请,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整和审批。
三、村庄规划不要求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但规划成果必须有三图一书,图的比例尺为1:500--1:1000 :
村庄现状分析图:标明规划区范围、现状地物要素的空间分布关系,标明地形地貌、道路、工程管线及各类建筑的性质及范围。旧村改造型规划宜做现状建筑质量分析。
村庄建设规划图:含用地布局、公用设施及公共绿地的配置等,标明规划建筑(含层数)、绿地、道路、活动场地、河湖沟渠等,确定各类用地性质、范围。
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工程管线规划图: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座标、标高,标明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标明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