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决定于2010年4月1日起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办市函[201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决定于2010年4月1日起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提出申请。
注册申请须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 http://www.mohurd.gov.cn)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的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企业版软件,接收、核对、汇总和上报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同时,在申报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在收到申请人申报的注册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受理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报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
(四)各专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上报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将初始注册人员的审查意见汇总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汇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五)公示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期限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审批结果。
(六)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公告结果打印注册执业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负责颁发注册执业证书;准予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根据各专业委员会提供的注册人员名单和印章编号,按照统一规则进行制作并颁发。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内容及编号规则见附件3。
三、注册申请材料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一) 初始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凡201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不需提供本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依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审批审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不得向申请注册人员收取注册费。
(二)各专业委员会地址及联系电话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108室
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63369166、63369167(传真)
2、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
邮编:100120 联系电话:58388763、62368339(传真)
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邮编:100101 联系电话:64820640、64820640(传真)
附件:1.初始注册申请表(略)
2.初始注册汇总表(略)
3.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