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年3月5日】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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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执[2010]2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转发你们,请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为做好我省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凡201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不需提供本专业工程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 2010年4月1日起,申请注册的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在网上上报电子数据后,将申报材料及初始注册汇总表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汇总表报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 三、其他 申请注册人员每人交执业印章费80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邮编:050051。 联系电话:0311-87908200,传真:0311-87908204。
附件: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二○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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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不知道上海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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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又开始报名了!!!
又要交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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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没说初始注册与报考单位不同要提供解聘证明
上次有个省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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