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建管〔2009〕629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水建管〔2009〕629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发布后,2000年2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同时废止,之前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是《标准文件》在水利水电工程应用上的补充和细化,上述文件应结合使用,二者相同条款号若内容不一致时,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
四、《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五、“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六、“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补充、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因素、标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正文之外的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七、“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对“通用合同条款” 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八、“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是参考性的文本,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需要进行修改,但应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的衔接。
九、《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中须不加修改引用的内容,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改动时,应按项目的隶属关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十、《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十一、《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