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修订组 2010年1月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 1、 本规程适用范围调整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高层建筑结构。见1.0.2条。 2、 引入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要求和方法。见1.0.3条和4.11节。 3、 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正
2010年1月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
1、 本规程适用范围调整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高层建筑结
构。见1.0.2条。
2、 引入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要求和方法。见1.0.3条和4.11节。
3、 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正
常使用极限状态可采用基本风压(50年重现期)。见3.2.2条。
4、 增加了横风向风振效应计算要求。见3.2.8~3.2.10条。
5、 扩大了风洞试验判断确定风荷载的范围,对复杂体型和风环境下风洞试验取消了150m房屋高度的限制。
见3.2.11条。
6、 扩大了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范围和计算要求。见3.3.2条和3.3.13、3.3.15条。
7、 增加了对混凝土、钢筋材料的要求,强调了应用高强钢筋、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以及轻质非结构材料。
见4.2节。
8、 调整了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要求,增加了8度0.3g设防区的房屋适用高度内容;框架结构高度适当降低;
板柱-剪力墙结构高度增大较多。见4.3.2条。
9、 调整了房屋使用的最大高宽比要求,不再区分A级高度和B级高度。见4.3.3条。
10、 修改了楼层位移比的计算要求及可以适当放松的条件及限值。见4.4.5条。
11、 调整了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和限制条件,见4.5.2条;增加了竖向不规则结构的限制,见4.5.6条;楼
层竖向不规则结构地震剪力增大系数由1.15调整为1.25,见4.5.7条。
12、 增加房屋高度大于150m结构的弹塑性变形验算要求,见4.7.4条。
13、 增加了风振舒适度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取值要求,见4.7.6条;增加了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见4.7.7
条。
14、 调整了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的划分,见4.9.3~4.9.6条。
15、 增加了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见4.12节。
16、 增加了多塔楼结构分塔楼模型计算要求,见5.1.15条。
17、 增加了结构弹塑性分析有关要求,见5.5.1条。
18、 调整了结构作用组合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见5.6.1条。
19、 增加了楼梯间的设计要求。见6.1.4、6.1.5条。
20、 修改了框架结构“强柱弱梁”的设计要求。见6.2.1、6.2.2条。
21、 修改柱“强剪弱弯”的设计规定。见6.2.3条。
22、 增加了三级框架节点的抗震受剪承载力验算要求,取消了原规程的附录C。见6.2.7条。
23、 梁端最大配筋率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给出梁端箍筋加密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见6.3.2条。
24、 加大了柱截面基本构造尺寸要求。见6.4.1条。
25、 调整了框架柱轴压比要求。见6.4.2条。
26、 调整了柱最小配筋率要求,给出柱端箍筋加密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见6.4.3条。
27、 调整了短肢剪力墙的设计要求。见7.1.7条、7.2.2条。
28、 调整了剪力墙截面厚度要求,强调了首先要满足稳定计算要求。见7.2.1条。
29、 增加了三级剪力墙轴压比要求,见7.2.13条;调整了边缘构件设计要求,见7.2.14~7.2.16条。
30、 剪力墙分布筋直径及间距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见7.2.17条。
31、 增加了剪力墙洞口连梁正截面最小配筋率和最大配筋率要求。见7.2.24、7.2.25条。
32、 修改了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承担倾覆力矩较多和较少时的规定。见8.1.3条。
33、 框架-核心筒结构核心筒构造配筋率比普通剪力墙提高0.05%。见9.2.2条第3款。
34、 增加了内筒偏置时的设计要求以及框架-双筒结构的设计要求。见9.2.5~9.2.7条。
35、 增加了框架-核心筒结构中,当框架承担地震剪力过低时对框架和核心筒的内力要求。见9.2.8条。
36、 对转换构件水平地震内力增大系数做了放大调整。见10.2.7条。
37、 增加了三级转换梁构造要求,梁腹板配筋要求扩大到所有转换梁。见10.2.9条。
38、 框支梁最小截面高度由不应小于跨度的1/6调整为不宜小于跨度的1/8。见10.2.10条第2款。
39、 调整了转换柱的轴力、弯矩增大系数,增加了三级要求。见10.2.13条。
40、 对错层结构错层处框架柱的承载力做了要求。见10.4.5条。
41、 增加7度0.15g时考虑竖向地震影响的强制性要求,见10.5.2条;增加了6度和7度0.10g度连体结
构宜考虑竖向地震影响的要求,见10.5.3条。
42、 除多塔楼结构外,补充了竖向收进结构、悬挑结构的设计要求。见10.6节。
43、 调整了混合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见11.1.3条。
44、 钢框架-核心筒结构核心筒构造配筋率比普通剪力墙提高0.1%。见11.2.4条第3款。
45、 调整了混合结构计算阻尼比规定。见11.3.6条。
46、 调整了混合结构抗震等级规定。见11.4.1条。
47、 补充了混合结构中钢管混凝土柱的有关要求,见11.5.8~11.5.10条。
48、 增加了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设计规定,见11.5.11~11.5.15条。
49、 调整了钢柱及型钢混凝土柱埋入式柱脚中型钢的埋置深度要求。见11.5.17条。
50、 第12章修改为“地下室和基础设计”,补充了一般规定和地下室设计的有关规定;基础设计内容做
了适当简化,合并为一节。
51、 第13章增加了垂直运输,见13.4节;增加了脚手架及模板支架规定,见13.5节;增加了大体积混凝
土施工、混合结构施工及复杂混凝土结构施工有关规定,见13.9~13.11节;增加了绿色施工要求,见13.13
节;取消了原规程13.6节预制构件安装。
52、 对原规程附录D墙体稳定计算及附录E转换层结构侧向刚度做了部分修改;增加了附录F圆形钢管混
凝土柱设计要求。
[ 本帖最后由 guojinzhu 于 2010-2-23 19:0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