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答疑汇总(免费版)
look_9999
look_9999 Lv.12
2010年02月02日 19: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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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答疑汇总(免费版) 各科目的《答疑汇总》将陆续上传在相应的楼层内(目前是09年的),不定时更新,主要收集各培训机构的不同答疑,找出我们自身没有掌握的及概念模糊的知识点,从中得到正确的答案(走出学习理解的误区),希望能给你的复习带来帮助。

2010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答疑汇总(免费版)

各科目的《答疑汇总》将陆续上传在相应的楼层内(目前是09年的),不定时更新,主要收集各培训机构的不同答疑,找出我们自身没有掌握的及概念模糊的知识点,从中得到正确的答案(走出学习理解的误区),希望能给你的复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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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2月02日 19:54:46
2楼
  因为我不是学公路专业的,看教材比较费力,听课时老师说书上103页(例2B321021-1)例题的图是错误的,麻烦老师能否将正确的图给我画出来,多谢!

  答:你好。即上面层和下面层的位置换一下就正确了。

  在我们这门专业课里这个材料检测实验费书上说属于其它工程费中的施工辅助费,而在管理那门课里怎么有是属于直接工程费中的材料费呢?考试的时候考到这个,我们应该怎么区分呢?

  答:你好。这是公路专业实务所特有的,施工管理课程上指的是建筑工程。两者不一样。一般不会考,如考,则各考各的。

  大标题:2B321021掌握公路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小标题第四:网络计划在公路工程进度计划中的应用【例2B321021-1】

  内容:教材上横道图里表示的上面层80天、下面层60天,和背景计算的不同,背景题计算的是上面层60天、下面层是80天,请老师讲解!盼!

  答:你好。教材错误,其工作内容的顺序应改为:基层、下面层、上面层。

  常用路基土按粒径如何分类?

  答:你好。应该是分为漂石、巨粒土、粗粒土、细粒土。

  如果前道工序的速度和后道工序的速度相同的话.我认为也是按开始到开始搭接类型.请老师给出正确答案.

  答:你好。如果前道工序的速度和后道工序的速度相同的话,STS和FTT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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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2月02日 19:55:17
3楼
考试用书上说隐蔽工程如甲方要求剥露检验,如检验不合格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但工期可以顺延;而在配套习题集中却是工期不能顺延,请问到底能不能顺延工期?

  答:你好。教材上没有这么说吧,请看教材292页,有详细的解释。工期不能顺延,费用不能增加

  听了讲座我觉得效果还不错,就是做案例分析的时候还是做不太好.我去年就是因为案例做的不好差几分.而且今年案例又改为4道了.老师能否针对案例题应该怎样复习或者怎样答比较好给出些建议呢?

  答:案例题一般出题点在质量、安全、进度、合同、索赔和生产要素、现场技术结合在一块出题。出题点围绕上述内容进行组合展开。案例题答题时一定要注意有问必答,答出采分点或者说关键词。分条叙述,不要空题,即使不会,也要答上。先易后难。另外,重要的注意事项是:对每一道题一定要答全面,不要答不全,否则判卷时要扣分的。多答,但答错了,不扣分。

  请问一下,水泥混凝土路面中纵缝、横缝、胀缝是如何定义和区别的,它们的作用各是什么?

  答:纵缝是指平行于砼路面行车方向的那些接缝。一般情况下纵缝是水泥砼路面施工时,无法全幅摊铺时形成的工作缝。横缝是垂直于行车方向的接缝,包括胀缝、缩缝和施工缝。胀缝保证板在温度升高时能部分伸胀,从而避免产生路面板在热天的拱胀和折断破坏,同时胀缝也能起到缩缝的作用。缩缝保证板因温度和湿度的降低而收缩时沿该薄弱断面缩裂,从而避免产生不规则裂缝。另外,砼路面每天完工以及因雨天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施工时,应尽量做到胀缝处。如不可能,也应做到缩缝处,并做成缩缝的形式,中间加传力杆。

  什么是暂定金额?

  答:暂定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定等费用。

  教材P10说药壶炮是小炮中最省工、省药的一种方法;但P9不是说洞室炮包括药壶炮和猫洞炮吗,那药壶炮应当是洞室炮中最省工、省药的一种方法吧?

  答:请参看教材第9页最后一句话:“用药量1t以上为大炮,1t以下为中小炮”,第十页说“药壶炮是小炮中最省工、省药的一种方法”,指的是以药量定义的中小炮。药壶炮属于洞室炮的一种,且用药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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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2月02日 19:56:13
4楼
  请问: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我就些理解不了,能否从现实中各举个例子。

  答:转包是接到工程后自己不干,转手给别人。分包是自己接到工程后,自己干一部分,分出去一部分。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该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 )人。答案是3人对吗?

  答:应该是5人。

  关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书已经通读,但是对于建设方属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有些混淆,特别是在合同的履行一节,让我感觉 建设方 可以是 债权人 也可以是债务人。

  答:是这样的。债权人债务人是相对于某一债的关系的。负有履行债务的人是债务人,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建设方负有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所以这个关系中,建设方是债务人,施工方是债权人。同时,如果施工方违约给建设方造成损失,则负有向建设方赔偿的义务,在这个关系中,建设方就是债权人,施工方是债务人。

  什么叫施工单项合同

  答:这个和建设项目划分的单项工程不同,这里指的一个合同。

  抵押、留置、保证、质押这几项的区别 如何理解 请举例说明 还有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的不同? 如何理解 请举例说明

  以及中止及中断的区别?如何理解 请举例说明。王某于同年5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如果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同意赔偿,就是中断,那推诿算什么?

  答:我简单举个例子,比如我买房有房产做抵押贷款,属抵押;某商场欠某运输公司运输费,运输公司将部分货物进行留置;我想贷款,找了个信誉比较好的公司做担保,叫保证;我想贷款,将我的汽车放在债主那,叫质押。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王某于同年5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推诿不算什么,但王某要求赔偿,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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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2月02日 19:57:11
5楼
  获得赔偿权是不是只针对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是有效?如果是在行使职权以外或者其他形式的人员侵犯了公民的合法利益,比如:法人、企业等是否获得赔偿权?不是的话已那种方式来处理?

  答:不属于。你说的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 是属于“民法”还是属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啊”?

  答: <劳动合同法> 和《劳动法》是同一个性质,同一个归属。

  题目:某项目经理委托李辉去采购一批水泥,但是却没有说明采购水泥的强度等级。于是李辉就与水泥厂签定了一批早强水泥。当水泥运到了施工现场,这个项目经理才发现这是早强水泥。而早强水泥不适合目前要修建的工程,于是拒绝接受,请据此回答问题:前四个问题略了。

  5)如果事后查明,该合同是李辉委托王伟去水泥厂签定的,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李辉要承担责任

  B.水泥厂如果有理由相信王伟是经过项目经理授权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C.李辉不需要承担责任,也无须经过项目经理的同意。

  D.任何情况下,委托代理人都不可转委托。

  E.任何情况下,委托代理人都可以转委托。

  答:我觉得这道题应该选择AB.《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例某项目经理委托李辉去采购一批水泥,但是却没有说明采购水泥的强度等级,属授权不明。所以被代理人项目经理和代理人李辉对第三人水泥厂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水泥厂有理由相信王伟是经过项目经理授权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另外,民法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所以DE均错误。

  为什么“某总包单位将主体结构分包给某施工企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之一是要合法。而“某总包单位将主体结构分包给某施工企业”是违法的,主体结构只能自己完成,不能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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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2月02日 19:57:45
6楼
  请问过了缺陷责任期后,施工单位拿到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在其施工的工程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又出现了因为承包人的责任的质量缺陷,他应该还负有保修责任,但建设单位到时如何来约束施工单位来履行他的责任呢?或者说到时应该承包人保修,但他不来修怎么办?

  答:缺陷责任期是发包方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大、中、小型工程如何来区分?是以投资金额还是其他啊?怎样区分?

  答:各个行业各个时期具体区分标准不同。法规考试题上会直接告诉考生的,一般不会出具体标准让判别是大中小型项目的。强制招标和强制监理范围中一般以3000万元为标准。

  请问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的时间将重新计算,那么终止后是否还是重新计算时间呢?

  答:中止后继续计算,不重新计算。比如假定某诉讼时效是1年,现在已经过了7个月了,遇到了一个不可抗力事件,中止了,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了一个月,一个月后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了,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也就是还剩余5个月。

  在柳峰老师讲课时对建造师担任小型工程专业要求无限制,在《复习题》2Z201010,第6题讲解中要求必须是本专业

  答:《复习题》2Z201010,第6题讲本专业是因为把中小型放在一起了,中型要本专业,所以赵某不能担任各类中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担任小型工程专业要求无限制。

  10.因故中止施工,该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的最迟期限应是2006年( )。

  A. 10月15日 B. 10月22日

  C. 11月14日 D. 12月14日

  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本题开工后又因故于2006年10月15日中止施工,所以最迟2006年11月14日,向发证机关报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请问老师,这里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怎么理解?是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便的指定终止时间?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你理解的正好相反,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才使用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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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2月02日 19:58:23
7楼
  深基坑及高大模板工程如何确定?

  答:第一个问题:如果是法规问题的话,具体题上会给指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应规定做出裁决,一下不属于规定权限范围的有()

  A、同一机关指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地方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D、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地方政府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裁决;

  E、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我做的答案是CD,可是该题的答案与解析上给的事ABE,请问老师正确的答案是什么。

  答:这部分内容不属于我们要考的知识,咱教材上没有。答案是正确的,原因你可以参考一下内容。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遇到难免会出现一些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载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能不能举例说明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答:关于区别你可以参考下面解释。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的实现。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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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haiyue
2010年03月05日 13:04:25
8楼
好资料,谢谢共享啊,: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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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sypy
2010年04月10日 11:20:02
9楼
这个是些常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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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ghong23
2010年04月10日 12:23:10
10楼
不错呀!!学习!希望斑竹继续更新!!!: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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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peizz
2010年04月22日 17:09:42
11楼
好资料,谢谢共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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