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考试、执业、注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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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31日 17: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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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考试、执业、注册相关政策相关政策注册建造师的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内已建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建造师考试、执业、注册相关政策相关政策

注册建造师的 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内已建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施工项目经理队伍中,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非常必要。这项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我们进一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


建造师的 资格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报考人员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建造师的 定位与职责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近期以施工管理为主。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建造师的 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

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同时,考虑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立二级建造师,可以适应施工管理的实际需求。


建造师的 注册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注册将实行的 级别和专业

建造师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建造师的分级管理既可以使整个建造师队伍中有一批具有较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人员,便于国际互认,也可以使整个建造师队伍适应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要求不同的特点和实际需求。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必须由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特点,对项目经理的专业要求有很大不同。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就是为了适应各类工程项目对建造师专业技术的不同要求,也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建造师分为两个级别,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4个。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


注册建造师和项目经理的 关系

建造师与项目经理定位不同,但所从事的都是建设工程的管理。建造师执业的覆盖面较大,可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许多方面,担任项目经理只是建造师执业中的一项;项目经理则限于企业内某一特定工程的项目管理。建造师选择工作的权力相对自主,可在社会市场上有序流动,有较大的活动空间;项目经理岗位则是企业设定的,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授权或聘用的、一次性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者。

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我国施工管理体制上一个重大的改革,对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项目经理责任制仍然要继续坚持,国发[2003]5号文是取消项目经理资质的行政审批,而不是取消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仍然是施工企业某一具体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负责人,他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有变化的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一项必要性条件,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但选聘哪位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则由企业决定,那是企业行为。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由不是建造师的人员担任。所以,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


注册建造师如何 担任项目经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仍是施工企业所承包某一具体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他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即建造师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建造师需按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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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31日 17:06:50
2楼
关于建立建造师制度的若干问题

关于建立建造师制度的若干问题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国决定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必将对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深化建设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各项改革不断深化,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不断完善。多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政策,为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设部从1994年开始研究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长期的充分论证。2000年,温家宝同志在听取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体制改革汇报时指出:"调整和完善现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分类,在现有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师的基础上,增设建造师。实行建造师后,大中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须逐步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以提高项目经理素质,保证工程质量。"为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   

2.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执业资格体系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时,应接受相应的处理。因此,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势在必行。按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可分为勘察设计、施工两大阶段。目前,我国已为从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但是,在从事施工管理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中,还未建立起执业资格制度。现在,全国的施工企业有10万多家,从业人员达3500多万,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有40多万,其中一级项目经理8万多人。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主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经理的任职,政府或有关部门亦不得干预。因此,由政府部门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对企业内部的项目经理资格予以认可的做法显然不合时宜。《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不仅填补了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空白,而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因此,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执业资格体系的重要内容。   

3.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负责制,确定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所承包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他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组织管理。项目经理的素质、管理水平及其行为是否规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一旦工程项目发生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可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还可以依法追究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的责任,视其情节予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等处罚,使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人。目前,我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总体偏低。今后,企业聘任经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助于促进其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4.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均建立起该项制度。建设部几次派团参加国际建造师学会年会。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当前不仅要积极应对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同时还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把握机遇,积极组织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工程承包额却仅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原因固然很多,但缺乏高素质的施工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将为我国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有所帮助。因此,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   

二、建造师的职责与管理

1.建造师的定位与职责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近期以施工管理为主。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2.建造师的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同时,考虑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立二级建造师,可以适应施工管理的实际需求

3.建造师的专业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导致其对项目经理的专业学历要求有很大不同。对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不仅能适应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工程项目对建造师的专业技术要求,也有利于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同时,也鼓励建造师在取得本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后,跨专业执业,这对企业和建造师个人参与市场竞争、扩展业务范围都是有利的。现对建造师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4.建造师的资格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报考人员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5.建造师的注册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6.考核认定的建造师   根据人发[2002]111号文件精神,人事部、建设部正在制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在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一批注册建造师。   

三、建造师的主要执业范围

1.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有权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仍是施工企业所承包某一具体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他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即建造师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建造师需按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   

3.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近期,注册建造师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为主要岗位。但是,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例如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等。   四、下一步工作   1.大力宣传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重要意义,贯彻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   2.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专业分类标准》,重点明确建造师专业类别及其执业范围。   3.拟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及其实施意见,明确建造师考核认定条件、考核认定程序、考核认定时间和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4.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界、主管部门等各有关方面专家,编写建造师考试大纲。争取2003年4季度进行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2004年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面启动。   

5.拟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明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条件、考试时间、成绩管理和考务制度等。   

6.拟定《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明确注册建造师管理体制、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执业管理等。   7.拟定《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项目经理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及年检、项目经理与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项目经理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等过渡期间应注意衔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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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31日 17:08:27
3楼
注册建造师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

----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 张鲁风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这项制度已于该文发布之日起30日开始正式建立。

  一、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注册建造师作为一项执业资格制度,1834年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近170年的历史。在项目管理的发源地美国,注册建造师制度也建立了30多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起这项制度。1997年在华盛顿正式召开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立大会。建设部曾多次派员参加国际建造师协会年会,国际建造师协会主席热情地表示:"希望中国能够尽快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成立相关的学会组织,并加入到国际建造师协会的大家庭中来。"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如何把握好机遇,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组织开拓国际承包市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战略任务。目前,我国的建筑业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工程承包额仅占国际承包市场的1.3%。其原因固然很多,但缺乏国际认同的高素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并争取同有关国家取得互认,将成为我国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建设部早在1994年就开始研究建立注册建造师(营造师)制度。我国1997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受到相应的处罚。目前,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已建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制度,但对广大从事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还未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考试和注册的执业资格制度,而是沿袭传统的行政审批方式。据统计,全国的建筑业企业有10万家左右,从业人员达3669万人,经批准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有50多万人,其中一级项目经理10万余人。因此,将对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改革为严格的经考试、注册的建造师制度,不仅可填补工程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的空白,而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利于实现项目经理的职业化、社会化、专业化。

  近几年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建筑市场秩序也有了一定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工程质量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授权对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因此,项目经理的基本素质、管理水平及其行为是否规范,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守法遵章起着关键作用。在建立了注册建造师制度后,一旦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可以依法追究企业的责任,还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到人,视其情节责令注册建造师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因此,实行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此外,按原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主要是依据其工程实践和参加为时不多且无严格考试的培训,而无专业学历和专业考试等要求。从总体上看,现有项目经理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项目经理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偏低。因此,通过建立有一定专业学历、工程实践等要求并经严格考试而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建造师制度,经企业选聘担任项目经理,有助于提高项目经理的素质和项目管理水平,有利于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明确规定取消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据此,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与注册建造师制度将共存,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将改为岗位职务,即大中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而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项目经理,则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注册建造师的主要执业范围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许多注册执业资格与岗位职务是实行"一师多岗"或"多师一岗",而我国往往是实行"一师一岗"。这在一定程度上易造成某些不应有的壁垒,不利于一些注册人员作用的发挥。注册建造师拟先开始实行"一师多岗",即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受聘担任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的项目经理,可以受聘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可以从事其他施工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业务。

  按照规定,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国情和工程的特点出发。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不同,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对管理的要求差异也很大。为此,在施工管理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企业资质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二级及以下企业资质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一级注册建造师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以逐步取得国际互认;而设立二级注册建造师,则可满足我国量大面广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实际需求。

  三、注册建造师的有关管理

  鉴于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在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上有着很强的专业性,对其项目经理的专业知识、专业学历和专业实践等方面的要求均有很大不同。因此,对注册建造师应科学设置一些专业,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的有机结合。

  对于拟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先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统一考试。按照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命题并组织实施。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大部分,报考人员须满足有关规定的相应条件。对于考试合格的人员,将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其发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效。
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满足有关注册规定的人员,经注册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用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将分别获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通过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四、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

  为尽快实施建造师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开展以下工作:(1)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逐步向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办法;(2)研究制订建造师专业分类标准,明确建造师专业类别及其执业范围;(3)研究制订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考核认定的条件、程序等,对长期从事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4)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建造师考试大纲,拟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建造师考试的科目设置、参考条件、考试时间、成绩管理和考务制度等;(5)研究制订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注册的管理体制、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执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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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31日 17:29:25
4楼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

序号
注册专业
工程范围
1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业
2
公路工程
公路,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桥梁、隧道、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
3
铁路工程
铁路,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附着升降脚手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铁路铺轨架梁、铁路电气化、铁路桥梁、铁路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电务、特种专业
4
民航机场工程
民航机场,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桥梁、机场场道、机场空管、航站楼弱电系统、机场目视助航、航油储运、暖通、空调、给排水、特种专业
5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与航道,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爆破与拆除、港口及海岸、港口装卸设备安装、航道、航运梯级、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船台、船坞、滑道、航标、灯塔、栈桥、人工岛、筒仓、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围堤、护岸、特种专业
6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消防设施、起重设备安装、爆破与拆除、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利水电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送变电、管道、无损检测、特种专业
7
矿业工程
矿山,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高耸构筑物、消防设施、防腐保温、环保、起重设备安装、管道、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隧道、窑炉、特种专业
8
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环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路基、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
9
通信与广电工程
通信与广电,通信线路、微波通信、传输设备、交换、卫星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本地网、接入网、通信管道、通信电源、综合布线、信息化工程、铁路信号、特种专业
10
机电工程
机电、石油化工、电力、冶炼,钢结构、电梯安装、消防设施、防腐保温、起重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环保、电子、仪表安装、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核工业、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无损检测、海洋石油、体育场地设施、净化、旅游设施、特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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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31日 17:39:46
5楼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 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第十三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十五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第十六条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第十七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六)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企业;
(十二) 伪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向社会公告。不良行为处罚、信息登录、使用、保管、时效和撤消权限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平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向社会实时发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 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帖最后由 look_9999 于 2010-1-31 17: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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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31日 17:49:13
6楼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7]1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制定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七月四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 工程类别 项目名称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1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25 5~25 <5 建筑物层数
≥100 15~100 <15 建筑物高度
≥30 15~30 <15 单跨跨度
平方米 ≥30000 3000~30000 <3000 单体建筑面积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平方米 ≥100000 3000~100000 <3000 建筑群建筑面积
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万元 ≥3000 300~30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2 高耸构筑物工程 冷却塔及附属工程 平方米 >3500 2000~3500 <2000 淋水面积
高耸构筑物工程 ≥120 25~120 <25 构筑物高度
其他高耸构筑物工程 万元 ≥3000 300~30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3 地基与基础工程 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 ≥25 5~25 <5 建筑物层数
构筑物地基与基础工程 ≥100 25~100 <25 构筑物高度
基坑围护工程 ≥8 3~8 <3 基坑深度
软弱地基处理工程 ≥13 4~13 <4 地基处理深度
其他地基与基础工程 万元 ≥1000 100~1000 <1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4 土石方工程 挖方或填方工程 万立方米 ≥60 15~60 <15 土石方量
其它挖方或填方工程 万元 ≥3000 300~30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5 园林古建筑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建筑工程 平方米 ≥800 200~800 <200 单体建筑面积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平方米 ≥200 <200 修缮建筑面积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平方米 ≥300 100~300 <100 修缮建筑面积
其它园林古建筑工程
万元 ≥1000 200~1000 <2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6 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包括轻钢结构工程) ≥30 10~30 <10 钢结构跨度
≥1000 100~1000 <100 总重量
平方米 ≥20000 3000~20000 <3000 单体建筑面积
网架结构的制作安装工程 ≥70 10~70 <10 网架工程边长
≥300 50~300 <50 总重量
平方米 ≥6000 200~6000 <200 单体建筑面积
其他钢结构工程 万元 ≥3000 300~30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7 建筑防水工程 各类房屋建筑防水工程 万元 ≥200 50~200 <50 单项工程合同额
8 防腐保温工程 各类防腐保温工程 万元 ≥200 50~200 <50 单项工程合同额
9 附着升降脚手架 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制作、安装工程 ≥80 15~80 <15 高度
10 金属门窗工程 铝合金、塑钢等金属门窗工程 ≥25
5~25
<5 建筑物层数

≥80

15~80
<15 建筑物高度
平方米 ≥8000 1000~8000 <1000 单体建筑面积
万元 ≥500 100~500 <1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11 预应力工程 各类房屋建筑预应力工程 ≥30 10~30 <10 跨度
万元 ≥800 100~800 <1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12 爆破与拆除工程 大爆破工程 ≥C D~C 爆破等级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及其他爆破与拆除工程 ≥B D~B 爆破等级
机械和人工拆除工程 万元 ≥500 200~500 <2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13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高尔夫球场、室内外迷你高尔夫球场和练习场工程 公顷 ≥55 25~55 <25 单项工程占地面积
万元 ≥3200 300~32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18 9~18 <9 洞数
体育场田径场地设施工程 万人 ≥2 0.5~2 <0.5 容纳人数
万元 ≥1000 300~10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体育馆(包括游泳馆、冬季项目馆)设施工程 ≥5000 300~5000 <300 容纳人数
合成面层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工程 平方米 ≥7000 2000~7000 <2000 建筑面积
其他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万元 ≥800 150~800 <150 单项工程合同额
14 特种专业工程 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等工程 万元 ≥500 100~500 <1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结构补强、特殊设备的起重吊装、特种防雷技术等工程 万元 ≥200 50~200 <50 单项工程合同额
               
注:1.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2.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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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31日 17:51:34
7楼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部编制了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1、《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房屋建筑工程)

  2、《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公路工程)

  3、《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铁路工程)

  4、《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通信与广电工程)

  5、《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民航机场工程)

  6、《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港口与航道工程)

  7、《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水利水电工程)

  8、《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电力工程)

  9、《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矿山工程)

  10、《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冶炼工程)

  11、《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石油化工工程)

  12、《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市政公用工程)

  13、《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机电安装工程)

  14、《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装饰装修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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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31日 17:56:10
9楼
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一)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二)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三)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合并的专业类别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该科目专业类别相同,取消了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2个专业类别。调整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三、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衔接问题

  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已按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二)在2007年度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三)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专业调整情况,做好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建造师相关问题解答举例说明:

  我是2006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的,已通过部分科目,2007年考试时我应该按旧大纲还是新大纲复习?
  答:所谓“新大纲”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修订,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不断调整和修订是执业资格考试的惯例,修订不存在过渡问题,因此考试一般应按修订后的大纲复习备考;二是专业调整,建造师专业调整涉及原来的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业,过渡问题仅涉及到调整专业的工程管理与实务。
  对于2006年报名参加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2007年需要继续参加考试的人员,凡《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未通过的,应当按旧大纲复习备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其他专业未通过的均按新大纲进行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律按新大纲进行考试。
  例如:2006年参加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其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未通过,2007年报考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按修订后的大纲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应当按原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大纲考试,如果2006年参加了公路工程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不管哪个科目未通过,一律按修订后的大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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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jian481
2010年02月25日 23:02:34
10楼
感谢楼主的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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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2wa
2010年03月01日 17:26:28
11楼
楼主只是把教材上的东西,转化为了电子版的。实用价值不是很到。关键是靠个人的勤奋努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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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bred
2010年03月01日 18:26:06
12楼
看看 了解了解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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