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免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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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3日 15: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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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3日 15:46:18
2楼
  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复习要点

  2Z201011了解建造师框架体系

  1、建造师制度起源于英,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2、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3、分级别、分专业

  4、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

  2Z201012掌握考试管理

  1、全国统一大纲、各省组织考试

  2、全国统一大纲、全国统一考试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1、注册建造师含义。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有效期3年。

  例1:注册建造师卫某2006年1月办理了延续注册,2007年1月因工作调动而办理了变更注册,变更后他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 A )年内有效。

  A.2 B.3

  C.4 D.5

  3、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

  1、执业范围

  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参加地方政府组织考试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当地政府辖区内有效。

  2、签字盖章(2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3、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

工程类别
项目负责人限制  建造师专业  建造师级别 
大型工程  本专业  一级 
中型工程  本专业  一级、二级 
小型工程  无限制  一级、二级 
  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继续教育年学时  必修课(学时)  选修课(学时)  合计(学时)  两个以上专业的(学时) 
公共课  30  30  60   
专业课  30  30  60  20*增项专业数 
合计  60  60  120  20*增项专业数 


  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信用档案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2Z201017 掌握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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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3日 15:46:52
3楼
  2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例:1.下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属于民法的是( C )。

  A.建筑法 B.保险环境保护法

  C.合同法 D.安全生产法

  2.下列法律中,属于商法的是( B )。

  A.担保法 B.公司法

  C.招标投标法 D.消防法

  2、熟悉法律体系的大概内容。

  例:3.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 B )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A.社会治安 B.社会福利

  C.社会秩序 D.社会环境

  4.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C )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A.社会治安 B.社会福利

  C.防治污染 D.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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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3日 15:47:18
4楼
  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1、各法的形式的特点,是谁制定的?

  例:行政规章是由( D )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A.地方人民政府 B.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C.国务院 D.国家行政机关

  2、各法的形式的效力问题。

  例: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下述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 D )。

  A.国际条约>宪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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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3日 15:47:39
5楼
  2Z201030 宪法

  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五、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原因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驶职权。

  2Z201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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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3日 15:48:03
6楼
  2Z201040 民法(物权法另立,其他不变)

  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一、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例如,远方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长城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远方建筑公司承建一个20层的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长城开发公司向远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

  1.主体:

  远方建筑公司、长城开发公司;

  2.客体:

  办公楼、工程款;

  3.内容:

  (1)远方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

  (2)长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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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3日 15:48:21
7楼
  三、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2Z20104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因意思不真实的原因,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2Z201043掌握代理制度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注意判别。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张某委托律师代理侵权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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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3日 15:49:22
9楼
  四、代理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权体系包括有体、无体和其他财产权制度。

  一、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案例:

  愚公采石场专门生产建筑用石料,2006年7月5日,愚公采石场将应该发给蓝天建筑公司的5000m3碎石发给了顺达路桥公司。2006年7月20日,愚公采石场向顺达路桥公司索取这批石料,但是顺达路桥公司却以愚公采石场要支付这些天的保管费用为归还石料的前提,顺达路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合理。本案例中顺达路桥公司与愚公采石场都负有债务,顺达路桥公司的债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应该将所得的石料归还给愚公采石场。愚公采石场所负的债是基于无因管理的债,应该向顺达路桥公司支付这批石料的保管费用。

  (3)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消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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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3日 15:50:10
10楼
  二、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二)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注意判别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2)著作权的内容

  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包括

  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注意判别)

  2、受让人

  3、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注意各种权限的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4、专利权的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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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3日 15:50:28
11楼
  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重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依照特别法规定的,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实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甲不慎掉入闹市街口的一个正在施工的井里受伤。一年零五个月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其损失。对此案法院( C )。

  A.不予受理,因为已过了诉讼时效

  B.在甲补充了有关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后才可以受理

  C.应当受理

  D.不应当受理,因为本案过错难以分清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区别

  例:甲施工单位欠乙材料供应商材料款3万元,约定2006年5月1日还款。但到2006年6月1日,甲仍未还钱。2006年7月3日乙向甲要账,乙向甲口头表示同意延期还款。此行为的法律效果是( A )。

  A.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B.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C.引起诉讼时效的延长 D.改变法定时效期间

  例:2007年4月7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5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BCDE )。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8年5月10日届满

  B.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9年5月10日届满

  C.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D.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E.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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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3日 15:50:57
12楼
  2Z201050 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Z201051 掌握抵押权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

  1、可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买受人

  2)承租人

  例:王某是某长宇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2008年9月,他租用了一台塔吊,租期为1年,08年11月,李某找到王某说该塔吊已作为抵押物,他就是抵押权人,并出示了抵押合同。该合同显示抵押合同自08年10月确定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王某不可以继续租用该塔吊

  B.王某可以继续使用,但如果在租期内李某需要实现抵押权,就不可以租用了

  C.在租期内,李某不可就此塔吊实现抵押权

  D.在租期过后,李某不可就此塔吊实现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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