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现在正在做一个高层的住宅楼,院里的一个前辈说顶楼的通向屋面的门也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一些来不及逃生下楼的人可以跑到屋面等待救援,应该在这些门上安装安全出口指示灯。请问各位,是这样的吗?
小弟我现在正在做一个高层的住宅楼,院里的一个前辈说顶楼的通向屋面的门也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一些来不及逃生下楼的人可以跑到屋面等待救援,应该在这些门上安装安全出口指示灯。
请问各位,是这样的吗?
12楼
楼主"院里的一个前辈说顶楼的通向屋面的门也可以作为安全出口"的说法是对的
比如说"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就是为了"发生火灾时,将在楼顶部躲避火灾的人员,用直升机疏散到安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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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顶楼的通向屋面的门也可以作为安全出口"的说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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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老先生的说话时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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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这样是不够合理的!从生活的角度来说有的是很还是可以往楼顶上逃的,但是那不能认为是一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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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我们设计都是顶层往屋顶跑的,屋顶虽说不是绝对安全的地方,但它也可以暂时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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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叫“安全出口”肯定是不太合理,用途还是有的。应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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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有规范说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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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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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这个问题也迷惑了我,继续关注。我个人感觉应该可以叫安全出口。但我想问的是,多少楼层以上才在屋顶的出口设置“安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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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条文: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条文解释:5.3.4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局部升高部位的疏散设计要求。
本条规定基本上是按照三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制定的。据调查,有些办公楼或科研楼等公共建筑,往往在屋顶部分局部高出1~2层。在此部分房间中,设计上不宜布置会议室等面积较大、容纳人数较多的房间或存放可燃物品的仓库。同时,在高出部分的底层应考虑设置1个能直通主体部分平 屋面的安全出口,以利在火灾时上部人员可以疏散到屋顶上临时避难或安全逃生。
其他情况应该不允许作为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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