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简介: 余姚某三层联立式住宅,共四幢。因靠近附近居民住宅而无法使用沉管灌注桩, 故采用筏基。其中二幢建至二层时,最大沉降已达九厘米,沉降差已超过规范规定。现已采用锚杆静压桩补强。具体数据见附图。 按规范规定,该工程可不作沉降计算。但我们 (我与浙江大学朱向荣)认为,低层建筑是否进行沉降计算,实际因素似还应包括 : 1、虽然业主一般不会提出沉降要求,但对于联立式住宅等高档建筑,最终沉降似应小于十厘米。
余姚某三层联立式住宅,共四幢。因靠近附近居民住宅而无法使用沉管灌注桩, 故采用筏基。其中二幢建至二层时,最大沉降已达九厘米,沉降差已超过规范规定。现已采用锚杆静压桩补强。具体数据见附图。
按规范规定,该工程可不作沉降计算。但我们 (我与浙江大学朱向荣)认为,低层建筑是否进行沉降计算,实际因素似还应包括 :
1、虽然业主一般不会提出沉降要求,但对于联立式住宅等高档建筑,最终沉降似应小于十厘米。
2、建筑物的体量。显然体量越大,沉降控制要求应该越严。
3、压缩模量的大小与软土层的厚度。我们的初步想法是,较厚的流塑—软塑状软土,压缩模量Es 小于 3Mpa,似仍应计算沉降。
其实,沉降计算并非难事,算一下沉降总不会错的。主要困难可能还是在正式设计前,通过沉降计算来进行优化设计。如上述联立式住宅,因某些原因不能采用沉管灌注桩,则最合适的基础似应为箱形基础和沉降控制复合桩基 (逆作法锚杆静压桩复合桩基)。由此可见,有时优化设计反而将增加造价,但降低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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