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短波通信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1985)邮部字 第114号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部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邮电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由部基本建设局组织设计院编写的《无线电短波通信工程设计规范》,我部已审核批准,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自本规范颁发之日起,凡我部过去颁发的有关短波通信工程的设计标准,规定等同时废止。本规范由邮电部基本建设局管理,具体技术问题由设计院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对本规范有什么意见,可随时告知该局(院),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1985)邮部字 第114号
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部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邮电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由部基本建设局组织设计院编写的《无线电短波通信工程设计规范》,我部已审核批准,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自本规范颁发之日起,凡我部过去颁发的有关短波通信工程的设计标准,规定等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邮电部基本建设局管理,具体技术问题由设计院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对本规范有什么意见,可随时告知该局(院),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抄送: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局各有关部基建局
部内:科技局、电信总局、工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邮电部门省中心及其以上的新建短波无线电台、无线中央控制室及遥控线路等通信工程的设计,并包括由邮电部门提供广播电路在内的工程设计。对于其它类似规模的电台以及扩建和改建工程,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1.0.2条 邮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人民邮电方向,努力实现邮电通信现代化。
第1.0.3条 设计要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和维护费用。
第1.0.4条 设计中应采用定型产品,未经按规定鉴定合格的主要设备不得在工程中采用;非定型的配套或附属设备,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质量要求才能采用。
第1.0.5条 设计中必须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节约木材、铜、铅等材料;执行国家防空、抗震和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1.0.6条 设计必须在保证通信质量的前提下,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注意战时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安全。
第1.0.7条 设计应与邮电发展规划相适应。总体方案、设备容量等近期建设规模应与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一般以近期为主。同时,还应根据建设和技术发展情况、经济效果、设备寿命、扩建和改建的可能等因素统筹考虑。
第1.0.8条 扩建、改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原有设施的特点,尽量利旧挖潜,合理利用原有建筑、设备器材、积极采取革新措施。
第1.0.9条 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矛盾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办理。如因特殊原因,工程中局部问题不能执行本规范,则设计时应充分论述理由,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提请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电路技术要求及主要机线配备
第一节 电路技术要求
第2.1.1条 各种主要业务对需的高频信噪密度比及音频信噪比可参照表2.1.1的要求估算。
短波电路所需的高频信噪密度比及音频信噪比表 表2.1.1
续表
注:①“值机员间可用”系指90%的句子可听懂。
②“勉可营业用”系指接入公众网路时,有80%的时间保护。
③“良好营业用”系指接入公众网路时,有90%的时间保护。
④假定无线电话终端机采用了噪音抑制器,得到10分贝的改善。
⑤结合键控载波,总边带的功率假定有部分分集(二重)效果,则对于90%时间保护(8波特),得
4分贝裕量,对于98%时间保护(24波特),得6分贝裕量。
⑥假定大气噪声为6分贝。
⑦对于2~15路多路音频电报,高频信噪密度比按第2.1.3条修正。
⑧假定多路电报信号使发射机负荷于80%的额定峰包功率,则当电话为2~3路时,高频信噪密度比按第2.162条修正,当多路电报为3~15路时,高频信噪密度比按第2.1.3条修正。
第2.1.2条 对于电话及多路音频电报综合电路,当电话为两路或三路时,其高频信噪密度比可暂按表2.1.1对规定的值分别增加1、2或2分贝计算。
第2.1.3条 对于多路音频电报电路,当2~15路时,其高频信噪密度比可暂按表2.1.1所规定的数值分别减去表2.1.3所列的数值。
2~15路音频电报需分别减少的高频信噪密度比数值表 表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