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
天的时间段。
2楼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
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
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
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
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
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
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
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
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
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
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
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
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
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
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
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
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
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
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
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
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
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
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
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
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
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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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
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
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
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
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
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名职员,由总监
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
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
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
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
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
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
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
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
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
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
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
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
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
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
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
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
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
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
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
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
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15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
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26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37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
价费字479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
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
在写明“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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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这应该属于一个规范之类的东西吧
楼主可以参考一下,制作成电子样本的规范
管理员会加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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