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大家注意了没有,高规中有好几条正文和条文解释冲突的,多数是条文解释更严格一些。比如7.3.6条,”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确定”,但在条文解释里又说“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份。”以超高层大型公建(带商场)为例,室外消防用水量40L/S,需三只室外消火栓即可,但是加上室内30L/s,自喷63L/s,室内+室外总用水量133L/S,就需要10只室外消火栓。
比如7.3.6条,”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确定”,但在条文解释里又说“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份。”
以超高层大型公建(带商场)为例,室外消防用水量40L/S,需三只室外消火栓即可,
但是加上室内30L/s,自喷63L/s,室内+室外总用水量133L/S,就需要10只室外消火栓。
如果项目四面均是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6只左右,大家认为是否需要另外再设室外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