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部分内容
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15日 1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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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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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19日 09:04:18
2楼
           第九章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
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9.1.4.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9.1.4.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
  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室、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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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shuimei
2009年08月25日 11:34:48
3楼
不错,正好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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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prf
2010年07月29日 15:08:31
4楼
正等着用,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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