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建筑节能给出一系列鼓励和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扶持建筑节能工作。《条例》鼓励对建筑屋顶等部位实施绿化,绿化面积可折算为建筑项目的绿化指标。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项目,应当采取安全、环保的回灌措施,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项目投入使用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减免水资源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扶持建筑节能工作。《条例》鼓励对建筑屋顶等部位实施绿化,绿化面积可折算为建筑项目的绿化指标。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项目,应当采取安全、环保的回灌措施,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项目投入使用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减免水资源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自6月1日起,湖北省新建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拟订的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明确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条例》要求,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热水供应、采暖、制冷、照明等应当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公共建筑改建、扩建和装修时,要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并达到相关标准。没有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且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