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分析规划审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日照分析规划咨询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或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的过程。 第三条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属于规划咨询服务类事项,复核工作由济南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 第四条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依据: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日照分析规划咨询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或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的过程。
第三条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属于规划咨询服务类事项,复核工作由济南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
第四条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
3、《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4、《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5、《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日照分析规划咨询时,应随申请提交日照分析相关材料。材料包括:
(1)日照分析报告2份,相应图纸文件的电子文档1套;
(2)1:500现状地形图1份;
(3)1:500日照分析实测地形图1份。
第六条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工作时限一般为自受理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次日起的4个工作日。现场和周边规划情况复杂的或规划面积5公顷以上的工作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
第七条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工作程序主要分为六个环节:窗口接收、材料审查、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校对和签发。
第八条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各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中心窗口负责受理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具体负责接收日照分析相关材料,审查日照分析单位、技术人员的备案资格,对日照分析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参见附件1),填写《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周边规划情况调查表》(参见附件2),向市规划局查询建设项目周边规划情况。
对不具备备案资格、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2、市规划局相关业务处室收到《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周边规划情况调查表》后,应在第一个工作日落实该项目周边已批、在批规划情况并送达中心窗口。
中心收件后,校核人应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日照分析相关材料的形式审查,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查,包括:
①日照分析委托书;
②日照分析范围图;
③多点沿线和(或)窗户日照分析图、窗户日照分析表;
④日照分析计算结果及说明。
(2)日照分析实测地形图与现状地形图的校对。
对日照分析报告未考虑周边已批、在批规划的和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校核人应按有关规定发《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补充材料通知》(参见附件3),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日照分析相关材料齐备后,校核人原则上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落实以下内容:
(1)日照分析图纸内容是否与现场情况吻合,日照分析范围内的现状建筑有无遗漏;
(2)日照分析范围内现状建筑及其性质;
(3)日照分析范围内的现状遮挡建筑屋顶情况;
(4)日照分析范围内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正向窗户位置及数目。
4、校核人须在第三个工作日完成日照分析相关材料的技术审查并送校对人,填写《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记录》(参见附件4),起草《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复核意见》(参见附件5)。复核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日照分析实测地形图的校验;
(2)日照分析图纸与日照分析实测地形图的对比;
(3)日照分析范围的审查;
(4)日照分析图与分析范围图的一致性校验;
(5)日照分析范围内有无其他已批、在批规划的情况;
(6)日照分析方式的审查;
(7)日照分析计算参数设置的准确性校核;
(8)建筑物建模的准确性校验;
(9)日照分析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校验;
(10)日照分析结论与日照分析图的对比。
5、校对人应在当日完成日照分析相关材料的校对工作,审查、修改《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复核意见》。校对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检查、填写《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记录》;
(2)检查《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周边规划情况调查表》落实情况;
(3)校对日照分析图纸与日照分析实测地形图;
(4)校对日照分析图与分析范围图电子数据各种间距标注;
(5)校对日照分析方式和计算参数设置;
(6)校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7)日照分析结论与日照分析图、表的对比;
(8)审查《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复核意见》。
6、日照分析校对完成后,中心应在第四个工作日前组织对日照分析情况和《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并按程序签发。
第九条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完成后,中心除留一份《日照分析报告》存档备查外,其余日照分析相关材料随《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复核意见》一并退还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或提出规划审查意见的必备材料。
第十条 中心在日照分析规划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日照分析相关材料存在问题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不影响日照分析结果、不会产生损害后果的一般性问题,应告知日照分析单位限期改正。对于影响日照分析结果、可能会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则性问题,除告知日照分析单位限期改正外,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告市规划局信息和测绘管理处。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信息和测绘管理处应及时将相关处理意见反馈给中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存根).doc
[2]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周边规划情况调查表.doc
[3]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补充材料通知(存根).doc
[4]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记录.doc
[5] 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复核意见.doc
出自:专业的建筑日照分析技术博客: www.hzcad.com.cn/s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