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按《混凝土高规》第7.1.9条的规定计算,计算起点一般是室外地坪。地下一层一般可按加强部位设计,其边缘构件设计可与地上一层相同(即地上一层的边缘构件向下延伸一层)。若地下室多于一层,地下2层以下一般可按构造边缘构件要求设计;特殊情况(如地下室周边约束条件较差)需另行考虑。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按《混凝土高规》第7.1.9条的规定计算,计算起点一般是室外地坪。地下一层一般可按加强部位设计,其边缘构件设计可与地上一层相同(即地上一层的边缘构件向下延伸一层)。若地下室多于一层,地下2层以下一般可按构造边缘构件要求设计;特殊情况(如地下室周边约束条件较差)需另行考虑。
2楼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6.1.10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高规》中“7.1.9 抗震设计时,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当剪力墙高度超过150m时,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10;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0.2.4条的规定。”
以上是两本规范对底部加强区的范围的规定,但是仔细研读会发现规范中仅说明了剪力墙底部加强区的范围,而未明确底部加强区的起始位置。这样就给实际工程设计时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特别是带有地下室且为多层地下室的结构。经过综合分析各种设计手册和资料总结如下:
有地下室的房屋,在设置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时,根据地下室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分成以下两种情况:
(1)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从首层向上算,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6.1.10 或《高规》中7.1.9条的规定取值,计算起点一般是室外地坪。地下一层一般可按加强部位设计,
其边缘构件设计可与地上一层相同(即地上一层的边缘构件向下延伸一层,具有一层以上的地下室的房屋可仅延伸至地下一层,地下二层以下可不按加强部位对待)。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结构设计,应符合《混凝土高规》第5.3.7、4.5.5、4.8.5 条的有关规定。
(2)地下室顶板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震害调查发现,地表附近震害较严重,地下室较轻。若地下室顶板无法满足嵌固要求,通常地下一层底板处可基本满足。此时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一层底板向上算,取墙肢总高度的1/8 及地下一层加首层高度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取值。若有多层地下室,同时从地下一层底板向下延伸一层按加强部位设计。当地下室顶板标高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本层层高的1/3或地下室顶板开大洞时地下室顶板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当带有地下车库的地下室外墙与上部结构相距比较远(如超过40~50m)的情况,一般不宜作为判断嵌固条件的墙体参与地下室的侧向刚度计算(即地下室周边约束条件较差),此时地下室顶板很可能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需要进一步的计算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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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谢谢二楼的,很清楚,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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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谢谢总结的很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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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此时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一层底板向上算,取墙肢总高度的1/8 及地下一层加首层高度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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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国外如日本的规范,我们的加强部位不大于15m本身都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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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不包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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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二楼好像有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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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不包括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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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朱炳寅对规范的解读
第6.1.10条
一、规范的规定
6.1.10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
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其他结构的抗震墙,房屋高度
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房
屋高度不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3.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亘工延 f主里II
计算嵌固端。
二、对规范规定的理解
1.为了设计延性抗震墙,一般应控制在抗震墙底部(即嵌固端以上一定高度)范围内
屈服,出现塑性铰,并将该区域作为底部加强部位,提高其抗剪承载力并加强杭震构造措
施,使其具有较大的弹塑性变形能力,从而提高整个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抗倒塌能力。
2.明确了底部加强部位的起算点从地下室顶板算起。但应注意房屋高度仍应从室外
地面算起。
3.结构嵌固部位不在地下室顶板时,结构嵌固部位的下移不影响地面以上底部加强
部位的范围,嵌固部位下移,则底部加强部位向下延伸,嵌固部位下移越多,则底部加强
部位向下延伸越长。
4.房屋高度不超过24m时,底部加强部位高度取底部一层。裙房与主楼之间不设防
震缝时,主楼在裙房顶上下各一层应采取加强措施〔见6.1.3条),当裙房层数较少时也
可直接将底部加强部位向上位延伸至裙房顶以上一层。
5.规范的上述规定可按图6. 1. 10-1来理解。
三、结构设计建议
1.应注意底部加强部位起算点与房屋高度起算点的不同。对主要屋面的把握见第
6. 1. 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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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wha_pandeng 发表于 2010-6-23 09:4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6.1.10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 …总结的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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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总结的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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