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提到装有六氟化硫的配电装置和变压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应考虑有底部排风口。那么风量应该怎么取呢?是按照事故通风的量吗?总的通风次数是不是应该为10+12次?难道底部排风口平时也开启吗?需不需要电动阀控制。我的思路是这样的,大家看对不对:1.风机双速(22次通风量),平时低速(10次通风量),事故时高速。2.风机按照排除热量(10次)+排除SF6(12次)计算风量;3.双电源,双开关。
那么风量应该怎么取呢?是按照事故通风的量吗?总的通风次数是不是应该为10+12次?
难道底部排风口平时也开启吗?需不需要电动阀控制。
我的思路是这样的,大家看对不对:
1.风机双速(22次通风量),平时低速(10次通风量),事故时高速。
2.风机按照排除热量(10次)+排除SF6(12次)计算风量;
3.双电源,双开关。
当然,规范上也并没有明确这个下部排风是不是事故通风,还只是一个预防措施,
是不是简单的理解为:还按照普通10次计算风量,只要做下部排风口就可以了?
[ 本帖最后由 wzh105 于 2008-11-5 23:32 编辑 ]